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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财务公司长春违法遭罚 欠缴法定存款准备金

  北京7月29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长银)罚字〔2018〕第22号)显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财务”)存在欠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决定对其处罚款34346.88元人民币。

  记者查询发现,一汽财务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内唯一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为集团成员提供结算和信贷服务,为经销商提供买方信贷、消费信贷服务。其中,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一汽股份”)持股比例为51.51%,为第一大股东;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一汽轿车”,000800.SZ)持股比例为21.81%,为第二大股东;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一汽富维”,600742.SH)持股比例为6.43%,为第四大股东。

  另外,一汽轿车由一汽股份持股53.03%,一汽股份为其第一大股东;而一汽股份由一汽集团持有99.62%股份;一汽富维也由一汽集团持股20.14%,一汽集团为其第一大股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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