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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韩银行青岛分行违法遭警告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资料

  北京9月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19〕11号)显示,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并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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