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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孙公司两机构宁夏违法遭罚 档案存虚假记录

  北京9月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忠国际汽车城营业部业务档案存在虚假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宁夏银保监局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对时任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总经理马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忠国际汽车城营业部予以罚款40万元,对时任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忠国际汽车城营业部经理宗亚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据记者查询,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携手青岛地区37家较有影响的汽车经销商共同出资成立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总部设在青岛。

  2018年年报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持有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0%股份,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母公司。中国人保(601319.SH)持有人保财险68.98%股份,为人保财险母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

   

  中国人保2018年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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