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黛汐微商产品存在虚假宣传 代理模式涉嫌

  近日,有网友向清扬君反映,称微商品牌黛汐的一款名为“黛汐多肽修复面膜”的产品宣传“美白、修复”等功效,但使用后的效果并不好,希望清扬君关注一下该品牌。

  企查查数据显示:黛汐是广州市望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望莎”)旗下的品牌。广州望莎成立于2006年11月23日,注册资金为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育武持股50%,股东甘璇持股50%。

  2013年,广州望莎和李育武曾因“契尔氏”商标一事将欧莱雅公司告上法庭,起诉欧莱雅公司商标侵权,并索赔100万元。最终法院以欧莱雅公司早于李育武注册商标前先使用“契尔氏”作为其商标Kiehl’s的中译名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虽然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求,但最终欧莱雅也只能放弃了契尔氏,改名为科颜氏。

  2014年6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网站发布了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其中,标示为“契尔氏雪盐止痘祛印膏”等6批产品检出禁用物质,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当时便对广州市望莎精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契尔氏雪盐止痘祛印膏被检出含有禁用物质“甲硝唑”,此产品的委托方是广州市九红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是广州市望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检出甲硝唑(不得检出)则涉嫌违法生产。

  2019年6月,广州望莎因安全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被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15000元。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黛汐微商的产品宣传。在很多黛汐微商相关的微信公众号上,确实存在着很多的虚假宣传行为。比如:

  清扬君查询后发现,该产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7094152”。作为非特化妆品,显然是不能宣传“美白”作用的;“全球最好面膜”属于绝对化用语宣传;“修复、皮炎”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以上宣传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经查,该组合产品由“黛汐酸性调理无硅油洗发水”、“黛汐酸性蛋白修复型护发膜”和“黛汐极速修复滋养护发精油”组成。三款均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分别为:粤G妆网备字2016033995、粤G妆网备字2016033746、粤G妆网备字2016033745。

  但“防脱育发”是属于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作用,以上产品组合均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显然涉嫌超范围宣传和虚假宣传;“止痒杀菌”涉及宣传医疗作用。以上宣传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黛汐代理商向清扬君提供的代理政策显示,黛汐微商代理分为,分别是门槛2000元的特约经销商,门槛10000元的总代,以及门槛50000元的执行董事。

  代理商还向清扬君透露,不同级别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代理级别越高,拿货价格越低。以产品多肽套装为例,官方的拿货价为429元、会员的拿货价为298元、特约的拿货价为170元,总代的拿货价为130元,董事的拿货价为95元。

  此外,黛汐微商董事除了招下线拿货可以直接获取差价,招到同级代理公司还会给予不同的返利,其中以执行董事的奖励为例:

  6、招到单品董事,直属上家董事享受6%提成、隔一代董事享受3%提成、隔两代董事享受2%提成。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清扬君认为,黛汐微商让代理商订购产品变相缴纳入门费用,鼓励会员们大力发展下线,不符合正常的商业运作模式。其设置的多理代理模式,鼓励代理商“拉人头”给予奖励等行为均符合上述《禁止条例》中对的定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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