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网络创业  微商

员工在职做微商被解聘后要求公司赔偿看法院怎么说!

  很多打工人都想在固定收入之外,能有一份副业收入。但随着有副业的人越来越多,有的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不能有副业,也有的公司因为员工有副业将员工开除。那么,如果劳动者因为做副业被公司开除,公司的行为到底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吕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入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门店行政主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5月7日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2019年7月2日,公司以吕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9年7月8日,吕某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234元。该仲裁委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234元。

  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据吕某某136打头手机号检索对应的微信号的录制视频截图、通过微信号检索对应内容的视频截图、打开吕某某微信朋友圈的录制视频截图、淘宝店铺商家信息截图,证明吕某某存在兼职行为,其本人开设淘宝店铺并在上班时间(2019年6月28日10:07时在朋友圈发布微商信息)。吕某某对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从事其他经营行为,是家人借用其的身份证注册登记了淘宝店铺,且并非上班时间在朋友圈转发信息。

  在审理中,公司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经公证的根据吕某某微信号登录截取的吕某某的朋友圈截图,证明吕某某在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多次发送微商信息,存在违纪行为。

  一审判决:吕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其次,吕某某对以本人名义注册淘宝店铺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实际由家人负责经营,但吕某某对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吕某某违反公司处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公司以吕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系合法解除。

  吕某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我在公司正常上班,不可能一边工作一边经营淘宝商铺,相关微商信息也是家人发布的,公司解雇是违法的”。

  二审判决:吕某某不能证明相应微商信息是其家人通过136手机号发布,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可认定吕某某存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的行为,公司解雇合法。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