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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做好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根据《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负责公开由贵港市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制作、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主要通过贵港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包含机构设置、部门文件、重点领域信息等内容。具体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贵港市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贵港市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写《贵港市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政府网站申请。请登录贵港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中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贵港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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