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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关注非法网络销售中的网红效应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王某和卓某等人在两年内通过淘宝、QQ等平台对外非法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李某就是卓某发展的其中一名下家。她先在微博上让所谓的“网红”“大咖”为产品做广告,客户决定进入购买页面,李某就让他们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下单并付款。根据李某交代,她在2015年7月到2016年7月的一年里,通过此种下单方式购买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金额总计21万余元。(4月5日 法制网)

  利用“网红”“大咖”为网售产品做广告,在当下已十分普遍。在前段时间,广泛关注的“打野直播”新闻事件当中,就有网络主播通过“网红效应”,推销个别店铺的网售产品。在网购市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的当下,“网红”“大咖”参与不法产品的广告宣传作用,值得进一步关注。

  在过去,由明星代言的虚假商品广告,曾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此后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明确了广告代言人所负有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广告法》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网红”在网络媒体中推销网售产品,也属于广告代言人的一类。既然参与了不法商品的宣售,“网红”就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

  对此,也有部分“网红”表示很无辜。不少“网红”虽然有海量的粉丝,但他们本身往往是“独立”工作的,不像很多影视明星那样,有经纪公司的把关和帮助。随着知名度的提升,好不容易有商家找他们代言推销产品,当然乐意接受。可是,自身的辨别能力又不强,看到商家挂着“天猫”的牌子,加上商家“不断忽悠”,便轻信他人“误入歧途”。相反,如果利用时间反复查证,又怕“错过商机”。同时,大多数网红推销商品的方式,并不像传统的广告代言模式那样,通过电视、电影、广告牌等固定渠道,将自身与广告“”在一起。他们往往在网络直播之前、在视频播放间隙、在发布文章尾部插入一些短期广告,借助影响力谋取微薄的利益,其作用终究有限。

  其实,关注黑色网络销售中网红效应,需要的是针对网络媒体的宣传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在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侵犯的同时,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网红利用自身影响力为网售商品做广告,是网络经济发展的一类现象,制定管理措施需要针对“网红”本身的客观实际,进一步明确“网红”参与广告宣传的责任和渠道。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和网络平台监管力度,要求“网红”收到广告邀请时,可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查询所代言产品的真实性,并在相应的网站进行备案,减少涉法纠纷产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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