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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布3件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人民网扬州3月26日电 (张玉峰)3月26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件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扬州市北洲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2021年12月30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根据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通报函线索,安排执法人员会同相关专家至该公司现场调阅其检测系统发现,2021年12月1日该公司在对部分车辆进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测量时,为了达到《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对经修正的轮边功率的要求,该检测公司将发动机额定功率输入为低于实际功率的数值,并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2022年3月7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五十元,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领域利用科技手段实行非现场执法越来越多,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省监管中心通过平台发现问题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时至现场锁定证据,弥补了传统监管方式效率较低等不足,促进了精准执法。

  扬州巴龙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2021年12月6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环保重点管理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回转窑及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均需安装废气在线监测仪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而现场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处虽已安装废气在线监测仪,但尚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回转窑废气排放口尚未安装废气在线监测仪。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2022年3月7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八千六百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通过本案查处,对排污企业形成有力震慑、有效督促,倒逼企业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将各项排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让“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

  梁某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案。2021年11月15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中铁第五局承建的润扬快速路改造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1台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作业。经检测公司对该挖掘机排放尾气检测,结果显示该挖掘机的排气烟度测量值(光吸收系数)最高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测量值。经调查,该工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挖掘机确为当事人经营使用。2022年1月19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规定,向其下达了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汽车尾气作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普遍关注,而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工程机械的尾气排放更加需要重视。生态环境部门将重点关注此类违法排污现象,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为,督促相关机械经营人必须加强维护、定期保养,确保达标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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