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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案件治理的现实意义及实践路径

  衍生案件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初审程序作出裁判后,因上诉、申请再审、发回重审、申请执行、申诉信访等事由,衍生形成的案件。衍生案件治理旨在衍生案件形成之前,对相关案件进行预防化解,减少案件不合理衍生,促进初审案件实质性化解。

  (一)解纷理念有偏差,影响了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实践中,有的法院和法官受旧有司法理念、办案模式的影响,“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的办案理念树得不牢固。有的对基层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把握不准确,重形式正义、轻实质正义,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比如,系统性回应当事人诉讼请求不足,回避或简单回应当事人诉求,造成案结事难了。有的基层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不重视、不主动,对当事人引导释明不到位,造成小额诉讼程序定分止争作用发挥不充分。有的缺乏全流程解决执行难一盘棋思维,或是判决主文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执行性,或是诉前调解、诉讼调解质量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比例高。

  (二)服判息诉工作不到位,影响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实践中,有的法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对当事人的诉求回应不及时,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比如,有的司法裁判没有很好地反映民众朴素的正义观认知,兼顾国法、天理、人情不足,造成服判息诉效果不佳。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到位,尤其是随着裁判文书公开的深入,如果裁判文书在证据分析、裁判说理等方面不够充分、透彻,容易造成当事人不理解、不认同裁判结果。有的判后答疑能力不足,判后缺乏必要的辨法析理,对当事人的疑问跟进解释不及时,引发当事人的质疑。

  (三)审判监管不够精细,影响了一审案件的质量。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由于担心加强管理会干预法官办案,有的院庭长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形成案件质量监管的盲区。有的对“四类案件”缺乏精准识别、有效指导,“四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引发衍生风险。有的类案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不到位,裁判尺度不统一。有的对下监督指导弱化,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发挥不充分,对发改案件缺乏常态化分析研判,造成反复犯错。有的法官惩戒机制不健全,对错案认定、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的案号管理不规范,对当事人相同的关联案件,没有实行“一号到底”,虚增案件数量。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意,恢复执行案件把关不够严格,造成执行案件程序空转。

  习总指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加强衍生案件治理,是落实习总重要指示精神、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衍生案件治理,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需要。诉求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是当事人最简单、最朴素的诉讼认知。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甚至经过多个审级、多个环节、多个程序,那么很难赢得当事人认可。案件每衍生一次,都会增加当事人讼累,增添当事人诉讼负面感受,影响司法公信力。加强衍生案件治理,有利于减少程序空转,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及时有效兑现胜诉权益,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司法实践。

  (二)加强衍生案件治理,是深化社会矛盾源头治理的需要。诉讼案件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晴雨表”。从减少诉讼案件增量的角度出发,深化社会矛盾源头治理需要“两条腿”走路。诉外,应加强诉源治理,将前端治理任务交给基层自治、人民调解、仲裁裁决、行政裁决等,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诉内,应加强诉讼案件治理,充分发挥一审全面彻底化解纠纷、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功能,最大限度减少不合理的案件衍生。从这个意义上讲,衍生案件治理是诉源治理的深化和拓展,从“治未病”和“治将病”的理念出发,关注案结事了,关注案件实质性化解,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避免社会矛盾激化。

  (三)加强衍生案件治理,是解决人民法院人案矛盾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人民群众司法的需求日益多元,法院案件数量迅速增长,人案矛盾日益凸显。为消解“案多”问题,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推进下,各地法院深化多元解纷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与此同时,“案生案”问题亦不容忽视。从一审到二审,从二审到再审,从审判到执行,案件每一次衍生,势必损耗更多的司法资源,加重人案矛盾。加强衍生案件治理,最大限度将案件化解在前端审级、程序、环节,有利于防止案件数量虚高,实现案件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减少程序空转带来的司法资源损耗。

  加强衍生案件治理,案件质量是基础,群众满意是根本。必须将案结事了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以“案件质量”和“服判息诉”为着力点,一审、二审、再审各审级和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各环节同向发力、一体推进。

  (一)树牢“实质性”解纷理念。实质性解决纠纷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应强化案结事了理念,坚持“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纠纷一次性解决”,坚决防止主观“案生案”现象。树牢“大解纷”观,教育引导法官“跳出法院看法院”,既依法办理案件,又关注社会公正,还注重法理情融合,努力实现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强化全流程调解,将调解贯穿诉前、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实质性化解纠纷。注重提高调解质量,尽可能当庭过付,无法当庭过付的,在调解协议中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防止调解案件衍生执行案件。做实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将诉讼风险提示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举证风险、执行风险,以及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无理缠访闹访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强化辨法析理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建立判后答疑制度,系统性回应当事人诉讼请求,让当事人打官司“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减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质疑。

  (二)推进“全流程”衍生案件治理。立案阶段,强化诉调对接,深入参与诉源治理,降低社会矛盾发生率;对于可能形成批量案件的纠纷,提前介入,及时预警,加强诉前分流,通过调解示范、诉讼示范等方式,修正当事人不合理预期,妥善化解其他平行纠纷;加强对涉财产给付内容案件财产保全的辅导,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提高裁判自动履行率。审判阶段,加大释明力度,对“事实抗辩”部分、对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等主动向当事人释明,促使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准确陈述事实、充分完成举证,确保一审准确查明事实;善用诉讼经济制度,对于类案或牵连案件能合并审理的尽量合并审理,运用普通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制度,高效审理群体性诉讼,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无上诉、节约诉讼成本的优势,从诉前调解阶段就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引导力度,促进一审实质性化解案件;强化裁判的可执行性,判决主文须“明确具体”。执行阶段,规范终本案件办理,严格恢复执行案件审批程序,最大限度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坚持文明审慎善意执行理念,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和流程节点,减少执行异议复议、执行信访等衍生案件。

  (三)强化“精细化”案件质量监管。强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依托信息化实现“四类案件”精准识别、有效监管,防范“四类案件”衍生风险。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等集体会诊功能,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须说明类案检索情况,促进类案同判。充分发挥二审、再审审级监督指导职能,加快建设典型案例库,建立收集和集中解答疑难问题、巡回指导、发改案件评析等制度,加强对类型化、多发性案件审理规则的指引,规范案件改判发回标准,为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明确具体、可供遵循的指导。规范案号管理,对当事人相同的关联案件,实行“一号到底”,防止案号虚增。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加强对案件的网上实时监管,从事后监督拓展为全程管理、动态跟踪、留痕监督。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将衍生案件治理作为案件评估的重要内容,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错案责任追究等激励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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