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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互联网企业注意!9月1日起网上商业推广必须“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1.5万余家互联网企业将受到约束。昨天上午,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王巍结合常州市场具体情况,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分析解读。

  今年6月24日,消费者潘女士在天猫的一家销售坚果红枣的网店上看到,店家宣传所销售的红枣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这个网店的所在地是常州。“红枣怎么会有这个功效?”潘女士随即向工商部门举报,认为这个网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嫌疑。

  新北区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发现店主在天猫网店销售坚果及红枣时,为了提升商品的销量,专程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这两款商品的广告宣传网页。其中坚果的广告宣传页面使用了“能预防疾病和早衰”“有很好的美容功效,能延缓衰老”“防癌抗癌,健脑防老,净化血液”等宣传用语,红枣的广告宣传页面使用了“对高血压、心血管疾病、失眠、贫血等病人都很有益”“可治疗饮食不慎所引起的胃炎和胃胀,等症状”等宣传用语。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店家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同时违反了新《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目前,市场监管局已按关法律进行查处。

  王巍表示,近年来,我市互联网广告经营额已超过传统广告,而且还在以远高于后者的速度增长。然而,在这个新兴的市场中,虚假广告、违法广告问题严重。

  据了解,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共查处广告案件38起,其中互联网广告案件达16起。

  王巍介绍,针对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在去年正式实施的新《广告法》基础上更加细化,首次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属于广告。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也就是说,微信、微博、QQ等客户端带有商业目的推送均属于互联网广告。”王巍解释,这其中包含微信朋友圈代购、微信订阅号、微V发布的商业推广信息等。此外,他具体列举了5类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和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以往,不少发布者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习惯使用“AD”“商业推广”“掌柜热卖”等字眼,没有明显的广告辨识度。王巍表示,暂行办法再次强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从9月1日起,所有互联网广告,包括竞价搜索、商业推广都必须统一标注‘广告’二字,不能再以‘商业推广’等说法代替。”

  王巍表示,市民若发现有互联网广告存在违法行为,有3种投诉、举报渠道。市民可以向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向广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直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此外,消费者可在收货地法院直接起诉。

  “比如新北区的消费者在天猫上购买了上海商家销售的违法广告商品,可以向上海或杭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王巍说,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在常州新北区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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