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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 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严重者将被追刑责

  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10月12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五年。要求首次签发需交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等,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 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办理首次签发的应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领证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还需要提供:

  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

  根据《管理办法》,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 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 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原助产机构撤并的,由原助产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对申领人不能提供原助产机构原始病历复印件(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参照第二十条给予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机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要签订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做好存档备案。

  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买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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