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小我持股刻日超1年 股息盈利所得免征个税seo综合查询
三、上市公司股息盈利不同化小我所得税政策其他相关操作事项,按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盈利不同化小我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施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让渡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盈利不同化小我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施行。其他相关操作事项,按照《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让渡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盈利不同化小我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施行。
经国务院核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盈利不同化小我所得税政策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一、小我从公开辟行和让渡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刻日跨越1年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小我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盈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盈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施行。本通知实施之日小我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较。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 证监会
财税[2015]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新疆出产扶植兵团财政局,上海、深圳证券买卖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让渡系统无限义务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小我从公开辟行和让渡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刻日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刻日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同一合用20%的税率计征小我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盈利时,对小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小我所得税;待小我让渡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其持股刻日计较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小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