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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银行南湖3宗违法罚150万 客户经理侵占银行资金

  北京6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嘉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13号)显示,嘉兴银行南湖支行存在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银行和客户资金;违规开立银行卡账户三宗违法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150万元。此外,傅军、孙玉根、樊丽丽、叶建华、朱家祯、杨关金、徐周华共七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嘉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嘉兴银行南湖支行存在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银行和客户资金;违规开立银行卡账户共三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50万元。

  嘉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傅军对嘉兴银行南湖支行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银行和客户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最终导致发生案件,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嘉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显示,孙玉根对嘉兴银行南湖支行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银行和客户资金、违规开立银行卡账户等严重违规行为,最终导致发生案件,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取消高管任职资格5年。

  嘉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樊丽丽对嘉兴银行南湖支行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最终导致发生案件,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警告。

  嘉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显示,叶建华对嘉兴银行南湖支行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行为,最终导致发生案件,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警告。

  嘉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显示,朱家祯对嘉兴银行南湖支行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最终导致发生案件,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嘉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显示,杨关金对嘉兴银行南湖支行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银行和客户资金、违规开立银行卡账户等严重违规行为,最终导致发生案件,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取消高管任职资格5年。

  嘉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显示,徐周华对嘉兴银行南湖支行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最终导致发生案件,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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