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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中心如何申请进口减免税?

四川电视台第五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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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提出十五条稳外贸稳外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意见为“降低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门槛。降低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量要求,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提升引资质量。”

对于外资研发中心,有哪些现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又该如何申请?下面为您一一解答。

外资研发中心一般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

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符合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清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Q: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什么资格条件?

A: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表所列条件:

Q:

怎样的人员属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A: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Q:

请问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的资格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A: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的资格审核的流程如下(以广东省的外资研发中心为例)

Q:

资格审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A:

提交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即可。

(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审核部门的要求为准。

Q:

资格审核通过后办理减免税需提交的资料有哪些呢?

A:

列入公告名单的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原件);

(二)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复印件);

(三)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办理情况下提供)

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申请人可选择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

Q:

办理减免税的程序是怎么样?多长时间能办好?要收费吗?

A:

办理程序如下图所示。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Q:

要去哪里办理减免税呢?

A: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对属于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海关是指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地的海关。

对属于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由其所在企业或所依托的企业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同时在相关申请表的备注栏注明有关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名称。

Q:

有具体的文件可以查吗?

A:

有,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提示: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Q:

优惠政策会执行到什么时候呢?

A:

“十三五”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减免税政策通常具有延续性,请持续关注该政策的相关动态。同时,根据前面提及的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8月印发的第十五条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将会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敬请期待。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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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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