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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策略大起底

英雄联盟二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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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曾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跨境工业区等6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国务院要求,海关总署正牵头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优化,统一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综合保税区。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类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施封闭监管,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并赋予配套的特定税收、监管政策的特定功能区。

综合保税区是目前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特殊监管区域。

国务院对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有什么规定?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共提出21项具体任务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国新办召开《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吹风会

国务院对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有什么规定?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共提出21项具体任务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国新办召开《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吹风会

海关总署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出台了什么措施?

2020年2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支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党委出台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6条措施。

1

支持自贸试验区优先设立综合保税区,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综合保税区,发挥多区叠加优势。

2

新设综合保税区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支持发展势头较好的东部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服务地区开放型经济建设,加快推进保税港区等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扩大政策覆盖面。

3

推进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在区内全面落地实 施,支持综合保税区多元化发展。

4

创新海关监管模式,对应用企业资源计划(ERP)、仓库管理系统(WMS)等管理系统且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区内企业,实施网上监管。

5

加大对区内企业信用培育,统筹关区认证资源,对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的区内企业,加快认证进程,帮助更多区内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

6

在区内大力推动“互联网+保税”监管,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海关实行网上办理。

海关总署召开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

高质量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关为督促引导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还出台了什么规定?

4月30日,《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该办法是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外汇局研究制定,旨在督促引导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共涵盖五类27项量化指标和8项辅助指标。办法出台后,连同已经出台的《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工作规程》,共同构成综合保税区从审核设立、事中事后监督到退出的管理闭环。

烟台保税港区升级为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能开展哪些业务?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01 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02 国际转口贸易;03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04 国际中转;05 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06 商品展示;07 研发、加工、制造;0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 出口加工等业务。

功能简介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对外开放的新高地。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那么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哪些业务呢?

目前,综合保税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01

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内仓储的保税货物不设储存期限,并且取消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因此,区内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的保税功能,将进口货物存储在综合保税区内,待需实际交付时再出区完税;同时,可以利用综合保税区入区退税的功能,尽早实现出口货物退税。

02

国际转口贸易

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交易而非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时,对于第三国而言就是转口贸易。综合保税区依托其保税功能,可以通过指定交付等形式实现国际转口贸易。

03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在国际国内采购货物,并存放在区内,并通过不同的流通渠道进行分销和配送。因为综合保税区可以沟通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有利于企业最大限度的实现贸易利益最大化。

04

国际中转

国际中转是指货物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的物流形式。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依托保税功能,可以在尽量低成本的前提下实现货物的转移。对于地理位置优越,处于交通节点的综合保税区来说,可以承载大量的转口贸易。

05

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区内企业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目前开展维修的业务范围仅公布了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后续目录正在拟定中。

06

商品展示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将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凭保后运至区域外进行展示。开展商品展示的场所,为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综合保税区以外其他固定场所。

07

研发、加工、制造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经批准并满足相关监管条件后可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等开展研发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

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以在国际国内采购原辅料、包装物料等,经加工或装配后,将成品销往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区内企业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08

港口作业

具有港口的综合保税区的口岸作业区内,可以进行货物装卸等港口作业内容。

09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履行综合保税区的历史使命,企业若认为需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业务,可以向主管海关反映相关诉求。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二是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保免退”税收政策具体指什么?

“保” 是指保税政策。从境外入区的货物,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企业可以根据将来货物流向再决定是否征税进口。保税政策是综合保税区最基本、最核心的税收政策,区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普遍适用该政策。

“免” 是指免税政策。第一,境外进口入区环节,区内基建项目所需物资、生产所需设备及零部件、办公所需合理数量的用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二,区内、区间流转环节,不征收货物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从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退” 是指退税政策 。从境内区外出口入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予以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免)税。

在税收管理方面,基于封闭围网的监管条件,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制度,如对区内货物不实行担保管理、对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不设货物仓储期限等。

“四自一简”包含的内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四自一简”包括自主备案、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以及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实施“四自一简”后,企业可自主备案,结合盘点计划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开展账册的核销申报,自行办理货物补缴税款的申报缴税手续,同时简化业务资质核准手续,一次性赋予企业清单范围内业务资质,不再另行核准。

海关通过风险分析,加强后续监管,减少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同时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加大对综合保税区政策支持力度,海关总署集中出台了海关总署2019年第26号、第27号、第28号公告,助力将综合保税区打造成为对外开放的新高地、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来源:海关发布 原标题:《新海关助力综合保税区发展,给力措施最新解读!》)

保税维修是加工制造产业链的重要一环,能够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整合全产业链,促进加工制造业务订单的增长。

保税维修也有利于企业降低海外产品售后服务压力,提高产品全球市场竞争力,实现在综合保税区内“买全球、卖全球、修全球”。

在前期各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基础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海关总署按照“简政放权、协同监管”的原则,进一步下放业务核准权限(取消个案审批),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并提出第一批准入产品目录。这是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海关总署做好“六稳”、落实“六保”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保税维修业务在综合保税区内集聚创新发展,提升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水平。

1

55类产品范围包括哪些?

16号公告采用正面清单形式,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原则,制定了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清单,涵盖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

维修产品目录清单将根据后续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如企业有清单之外的维修业务需求,依然可通过个案方式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2

待维修货物的来源包括哪些?

16号公告明确了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便于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同时,16号公告要求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3

如何申请开展全球维修业务?

按照16号公告要求,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区内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4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应如何处理?

16号公告明确了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即不能办理进口手续),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5

保税维修业务需要定期开展业务评估吗?

按照16号公告要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将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每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汇总各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并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

保税货物租赁

适用范围: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以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货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

租赁企业:指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承租企业:指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的境内区外企业。

开展保税货物租赁需要注意的要素有哪些?

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

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

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租赁货物的合约到期了怎么办?

(一)租赁进口货物需要退回租赁企业的,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货物复运至综合保税区内,并按照下列要求申报:

1.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

2.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3.运输方式按照现行规定申报。

(二)租赁进口货物需要办理留购的,承租企业应当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同一企业提交的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

租赁企业发生了租赁资产交易,并且承租企业没有变化,应该怎么办?

(一)承租企业应当凭租赁变更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担保变更等相关手续。

(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综合保税区海关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申报手续:

1.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企业间发生资产交易的情况:承租企业及变更前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退运回区相关手续;租赁企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手续;承租企业及变更后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租赁进口货物出区手续。

2.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情况: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可以采取形式申报、租赁货物不实际进出境的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运输方式填报“其他”(代码“9”)。

3.对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

注意!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保税货物由综合保税区租赁至境外时”与“租赁货物由境外退运至综合保税区时”有哪些异同 ?

重大利好!

1

租赁企业开展进出口租赁业务时,租赁货物应当实际进出综合保税区。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可予以保税,由海关实施异地委托监管。

2

租赁货物进入境内(区外)时,海关认为必要的,承租企业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经海关核准,承租企业可以使用《海关租赁货物保证书》办理租赁进口货物海关担保手续。

上述两项措施,均可以大幅降低企业运营的成本。有关租赁进口货物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18号、235号修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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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英雄联盟二周年
  •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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