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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纵览前三季度海关总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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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概 览

1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17条公告。

其中涉及进出口水果、粮食、乳品等的检验检疫的公告7条,涉及新冠疫情防控相关公告3条。

其余7条分别涉及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登记延期、193个商品编码项下商品监管要求调整、2020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滞报金票据电子化、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以及2019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等规定。

名 录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鲜梨出口巴西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1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猕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阿根廷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3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第4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第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墨西哥浆果陆海联运检疫要求的公告(第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尼日利亚饲用高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7号)

海关总署关于2020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第8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第9号)

海关总署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第10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第1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1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13号)

海关总署关于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公告(第14号)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第15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第16号)

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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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号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规定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第16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规定在全国口岸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

第17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明确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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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概 览

2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18条公告。

其中涉及进口粮食、乳品等的检验检疫公告4条,涉及解禁或允许国外产品进口的相关公告5条,涉及新冠疫情防控相关海关政策的公告3条,涉及防止希腊非洲猪瘟和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公告2条。

其余4条分别涉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调整、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名单情况以及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等规定。

名 录

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第1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的公告(第20号)

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第2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22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第23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第24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的公告(第25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允许博茨瓦纳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牛及相关产品输华的公告(第26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允许博茨瓦纳部分地区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输华的公告(第27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希腊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第2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名单的公告(第29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对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限制的公告(第30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第3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美国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3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德国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33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对美国30月龄及以上牛肉及牛肉产品的禁令的公告(第3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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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明确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款期限可顺延至公布复工之日后15日内,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公布复工日期。

第20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的公告》发布了世界海关组织对《税则注释》最新的修订内容。

第21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明确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第24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明确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委托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直接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方式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第36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的实施日期、报关单填报规范、自动排除事项、担保等进口通关手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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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概 览

3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11条公告。

其中涉及进出口水果、花生的检验检疫的公告3条,涉及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监管的公告2条。

其余6条分别涉及防止孟加拉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禁止从菲律宾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延长、棉花监管方式调整、《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以及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等规定。

名 录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美国油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37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第3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花生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39号)

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第40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孟加拉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第41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鲜枣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42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棉花监管方式的公告(第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第44号)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45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公告(第46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禁止从菲律宾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的公告(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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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棉花监管方式的公告》对进口棉花逐批实施抽样检测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需要品质证书的,由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44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等退货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在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第45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在《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放行之日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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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概 览

4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14条公告。

其中涉及进出口水果、粮食的检验检疫的公告5条,涉及防止泰国非洲马瘟、巴布亚新几内亚非洲猪瘟、北马其顿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3条。

名 录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泰国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第48号)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奥迪汽车存在自燃风险隐患的警示公告(第49号)

海关总署关于认可阿根廷部分区域为实蝇非疫区的公告(第50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布亚新几内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第51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疆香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52号)

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第55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第5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57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58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鲜食柑橘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5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美国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60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北马其顿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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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号公告

第55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申报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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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概 览

5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10条公告。

其中涉及进出口禽肉、水果、粮食、饲料等的检验检疫的公告6条。

其余4条分别涉及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扩大、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调整事项、进口铁矿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以及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等规定。

名 录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62号)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第6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美国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64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美国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6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扁桃壳颗粒、梯牧干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6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67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第68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铁矿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第6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70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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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在原有15种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基础上,增加输印尼和新加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输印度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第68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就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推出舱单归并功能。

第69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铁矿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铁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需要品质证书的,由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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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概 览

6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6条公告。

其中涉及防止印度非洲猪瘟、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2条。

其余4条分别涉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等规定。

名 录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第五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第72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第73号)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第74号)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第75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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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决定在北京、深圳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监管模式试点,增列对应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采用企业一次登记、一点对接、简化申报、便利通关、优先查验、退货底账管理等有针对性的监管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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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概 览

7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11条公告。

其中涉及进口水果、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条,涉及防止以色列绵羊痘和山羊痘、卢旺达口蹄疫、葡萄牙痒病、保加利亚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4条。其他5条分别涉及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海南进出境游艇有关管理事项、暂停厄瓜多尔3家生产企业在华注册、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及海关支持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等规定。

名 录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第78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第79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南进出境游艇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第80号)

海关总署关于暂停厄瓜多尔3家生产企业在华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第81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以色列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第82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卢旺达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第83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第84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葡萄牙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第8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8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克罗地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87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保加利亚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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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第79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明确了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免税购物额度、免税商品种类及购买数量限制等范围内,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选购免税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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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

概 览

8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11条公告。

其中涉及进出口乳品、水产品、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4条,其他7条分别涉及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上线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2020年度非法检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关于防止莫桑比克口蹄疫传入我国、《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法)》等58项行业标准、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等规定。

名 录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8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塞尔维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9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第91号)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第9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93号)

海关总署关于上线运行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第94号)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第95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莫桑比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第9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多米尼加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97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法)》等5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第98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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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备案、进出境等相关手续,无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

第99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等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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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概 览

9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13条公告。

其中涉及进口水果、活动物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2条,涉及防止德国非洲猪瘟、马来西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条,涉及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进口原油、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检验监管方式或监管事项的公告3条,其他6条公告分别涉及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2020年商品归类、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光纤预制棒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等规定。

名 录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第10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赞比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第101号)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第102号)

海关总署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第103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第104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第10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种禽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第10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第107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第108号)

海关总署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第109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第110号)

海关总署关于光纤预制棒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第111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的公告(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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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号公告

《海关总署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规定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第110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规定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第112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的公告》规定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在原始舱单和承载舱单中增加“旅客座位号”“预定编码”,在预配舱单中增加“预定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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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法规处、大港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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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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