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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常见的关务问题,关务进阶必备!

000868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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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是否可以退税?

答:详情见财税2012年39号文,对照其中附件4,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要求,如果外购货物符合条件,可以按视同自产享受免抵退税,不符合条件的只能按免税处理。

那么,这个到底是啥?

来,给你们怼一个: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 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2、因质量问题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生产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免抵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规定,出口货物符合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可视同收汇处理,即按坏账进行处理;未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内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按免税处理。

咦,今天就要这么结束了呢

因为呀,这个附件3信息量也很大啊

你们财务经常说的这个不行那个不行

好像都有规定呢,看: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两个问题,一下搞掉了1900多字,我感觉都不敢发了,哈哈,继续

3、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显示“该报关单已申报人民币(美元)离岸价总金额超过海关信息中的人民币(美元)离岸价”,该疑点如何处理?

答:首先确认汇率没有选错,如果汇率选择的是报关单出口日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汇率,那么企业申报的人民币离岸价没有问题, 疑点是税务局和海关汇率规定不同导致的。企业应提供报关单号,由税务局查询正确的人民币离岸价给企业,然后企业填报离岸价差异说明表即可。

这个算是经常遇到的问题了吧

各位旁友,收藏吧,阿门!

4、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显示“申报的美元汇率(超过)合理范围”,该疑点如何处理?

答:如果企业选择的汇率不是按照报关单出口日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汇率,而是按照开票日期的汇率,那么企业就选择了错误的汇率,需要把发票作废重开,选择正确汇率。

所以,财务问你的时候,你让他自己检查下看看

不过,你们注意点哦,我可是在期望你们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货物名称与报关单上商品单位、商品名称不符能否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 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所以,报关单品名很重要!

6、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显示“该关联号下商品代码对应底账发票中数量与对应报关单的数量不一致”,该疑点如何处理?

答:

(1)申报过程中存在申报数量有误或关联号+子关联号错误的,需调整后再重新申报。

(2)申报过程中存在子关联号内数据不是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或同一关联号(含子关联号)同一商品对应的发票底账货物明细中存在不同的计量单位的,需提供相关资料,排除疑点再给予处理。

一样的,其实跟关务真的关系不大

7、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 (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以出口发票开具日期、保税区出口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看到没,次年4月30日啊!

这期限在今年的第2号文,还取消了,收齐即可,高能吧

8、出口货物劳务应使用什么汇率折算?

答: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9、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2)购进时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取得其他合法进货凭证且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办法。

(3)如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适用征税政策。

10、已使用过的设备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你们看,我之前没骗你们吧

说可以退税就可以退税呀

11、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

(3)加工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1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免)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还需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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