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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被查的14个“传销”盘你参与了没!

  4月27日,反传防骗卫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河南咱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河南咱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的金融机构资金账户及其利用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的相关资金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查处河南咱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发现该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区域内,引导相关社会人员缴纳90元的入门费用,完成3个推荐,使其分别成为普通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等。至今,该公司已在南阳市发展众多会员。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被申请人的行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本院对涉案账户实施司法冻结。

  河南咱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咱家赚多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享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营口二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威、韩凤哲、刘会武、刘艳云、罗浩、欧阳建文、温清瑞、徐玉兰、杨苹、魏淑荣、黄艳、朱冠中、杜萍、蒋新东、康念东、李芬芬、司永禄。

  今年3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被申请人安徽天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涉案资金及证据流失,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恩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岩旭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涛、王治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3月24日,原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济市监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用于传销的非法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55482295元;3、罚款200000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8日,济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理原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称的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显示张治蓉、邱璿均为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会员、品牌合伙人。

  近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市监处字〔2021〕00002号),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6月6日,我局接湖北省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 送函(京市监移函【2020】21号),称江苏好智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涉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希望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2020年6月17日,经本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19 年 3 月 19 日,山东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平市监处字(2019) 1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康好智通实业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共计 17718842.22 元的行政处罚。

  据《行政裁定书》显示,申请人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河北冀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中,辽宁省秦华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与涉传资金有关联,为防止辽宁省秦华贸易有限公司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辽宁省秦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的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

  近日,本网在企查查APP注意到一则行政处罚(滨城市监行罚字〔2021〕075号),该行政处罚企业是一家名为杭州暑悦贸易有限公司,处罚单位是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事由:杭州暑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存在传销行为。处罚依据: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应予以处罚。具体罚款金额未公示。

  山东省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北京经道堂国际中医药研究院、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经道堂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大连经仁堂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扬德贸易有限公司、王洪刚健康管理(大连)有限公司、联服(辽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景圣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岐伯贸易有限公司、樟树市灵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及王洪刚、王某、田某勤、许某、薛某、李某智、赵某、胡某敏、何某龙名下银行存款9900万元。

  3月16日,反传防骗卫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注意到一则题为《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宋阳其他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

  据该裁定书显示,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信浉市监强制字[2021]001号《行政冻结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宋阳、艾鹤、艾建华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额度为3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近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威市监销行处字〔2021〕2号),威海姜不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被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1544.10元。

  不久前,本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温州辰颐物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小丹财产保全》(以下简称:《财产保全》),其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 案号(2020)鄂0822执保29号,但该《财产保全》显示,不公开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2020年6月,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了题为《辰颐物语遭举报经营模式像网络传销 为完成销量自己狂买》一文,文中提到网友于先生投诉温州辰颐物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要求消费者缴纳338元加盟费成为代理,并依据其下线代理的产品销量给付相应的返利和提成;经营中通过支付宝、微信等个人名义开展经营和收款,未向代理和消费者开具。于先生质疑其经营模式涉嫌传销,经营中存在偷税、漏税违法行为,还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情况。

  近日,本网了解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地法院申请冻结新派(广东)商贸有限公司、绪美优品(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某忠、安某锋、田某英、童某迎、陈某、张某翔、李某玲、韦某云、杨某娥、胡某冰、董某秀、李某、宋某平、吴某泉、黄某妍、蔡某艳在微信、支付宝及金融机构中的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共计6990万元。

  4月1日,反传防骗卫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其他行政裁定书》)。

  据《其他行政裁定书》显示,申请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支付宝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海珠支行设立的账户(账号为4405××××0356)、在招商银行广州同和支行设立的账户(账号为1209××××0302)内的资金共计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杭州梵之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利用互联网传销”被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处罚信息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1400元(壹仟肆佰元整)。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作:1、没收违法所得257248元(贰拾伍万柒仟贰佰肆拾捌元整);2、罚款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758648元(柒拾伍万捌仟陆佰肆拾捌元整)。

  近日,本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则题为《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文运其他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在湖南虾青素养生保健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案中,发现湖南虾青素养生保健有限公司与永州市掌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郑文运。为防止郑文运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2020年6月9日,申请人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冻结郑文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元。

  4月8日,反传防骗卫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

  据《其他行政裁定书》显示,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涉案违法资金,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互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奇帛(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奇建(杭州)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毛小明、毛路涛、於杨敏、鞠家凤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上的资金25000000元予以冻结。

  近日,本网在“信用中国”注意到一则关于广东凤凰高科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杭富)市监罚处字[2020]0111号 ,其处罚日期为2021年2月19日,处罚单位是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金额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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