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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盟:93年转让的“现代”商标而今又掀起数百万元的官司

  中韩合资品牌车“北京现代”,凭借优异的性能,在国内拥有自己的一席之地。诚然,很多人对于“北京现代”汽车的品牌耳熟能详,但是对于“北京现代”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有多少了解?单看名字,可能会以为“北京现代”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是“北京现代”汽车的旗下品牌,实则不然,二者不仅没有关系,还因商标侵权两次对簿公堂。

  在2018年,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意韩(北京)现代科技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本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佳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4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一审法院判令4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经济损失后,北京现代与中意韩公司纷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在1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北京现代公司上诉称,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看,依据现代联合公司提供的许可合同,2006年至2011年的许可合同中,未批露使用许可费,在2011年至2014年许可合同中,批露收取的许可使用费34.5万元,2014至2019年的许可合同中,也未批露使用许可费,但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500万可以看出,其使用许可费数额应该是巨大的。

  从佳铃公司网店介绍中“现代电动车年产量近300000台”,按照生产商每件电动车获利50元计算,本迪公司获利1500万;佳铃公司淘宝网店宝贝排行榜中的销售量统计显示月销量是3180辆,按照每辆利润500元计算,其月获利达到159万元。

  中意韩公司在近12年的使用中,不但许可了本迪公司、佳铃公司使用被控侵权商标,还在全国各地有多家加盟店,中意韩公司在其网站上介绍,其在广东佛山拥有摩托车事业部、在江苏无锡拥有电动车事业部、在江苏徐州有电动三轮车事业部、在重庆及浙江台州有助力车事业部,可见其获利数额特别巨大。于是上述人提出了500万的索赔诉讼

  中意韩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仅对北京现代的诉权问题提出异议,答辩意见与一审一致。本迪公司与佳铃公司未到场。

  这一起“北京现代”汽车与“北京现代”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商标侵权事件,还要追溯2003年的一次商标转让。

  其实,北京现代在该案中所主张的“现代”商标最初并非其所有,而是由被告之一的现代联合公司转让受让后所有。 早在1993年,现代联合公司就注册了有关“现代”的纺织服装、汽车等类别的近200件商标。 据公开报道显示,2003年3月,国际汽车巨头——韩国现代集团想收购现代联合公司手中汽车上的“现代”商标,双方因为商标问题一度要打官司。最后经过协调,“现代联合公司和韩国现代集团签订了关于汽车及零部件上的“现代”商标转让协议。

  双方约定:现代联合公司将第12类汽车及零部件上的“现代”商标转让给北京现代,据报道,现代联合据此获利4000万。 不成想,这一转让协议为以后埋下了商标侵权的隐患。

  2018年,北京现代发现中意韩公司与佳铃公司在电商平台宣传、推广过程中,大量使用北京现代的企业名称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北京现代,中意韩公司还在其企业简介中明确写有继成功营销北京现代汽车之后又一力作、单独使用北京·现代、北京现代字样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佳铃公司在淘宝网店上称自己的电动车品牌为北京现代,使人误认为这些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商品是由北京现代有关系。四家公司还在其生产、销售的以上产品、包装装潢、附带商品上擅自使用知名度很高的企业简称北京现代。于是,北京现代以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将4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意韩公司称:所使用的商标是经过合法许可取得的,取得了合法许可授权,但其实在查询中,我们可以发现“北京现代”这个商标并没有被注册下来 ,但是涉案的被告公司已经在大量的使用“北京现代”这个商标,与实际授权的“现代”商标存在很大的出入。

  一审法院结合原告与被告提供的证据最终得出以下结论,法院认定:北京现代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对比,中意韩公司、本迪公司与铃木公司使用商标与北京现代第“838765”号、第“1752323号”、“507680号”商标基本相同或近似,且三被告在商品上使用与北京现代所主张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极易误导公众,且客观上已产生了误导相关公众的事实,对北京现代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构成共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次,根据2017年反不正当法,中意韩公司主要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与北京现代据以知名的汽车商品具有较大关联,实际使用中不规范使用企业字号,亦在宣传中将其简称为北京现代,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个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同时,本迪公司和佳铃公司在其淘宝店铺、厂房和企业宣传视频中大量使用北京现代标识,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时中意韩公司在其网站设计、产品宣传、产品装潢上多处刻意摹仿原告的装潢、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三被告与北京现代及现代株式会社具有特定关联。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中意韩公司、本迪公司与佳铃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行为;三被告共同赔偿北京现代经济损失300万元;三被告在《北京青年报》、《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小小的一枚商标,简简单单的“现代”二字,背后竟然牵出几千万的纠葛,一起明目张胆的侵权案,涉案金额之大,判罚金额之大,让人警醒 。商标背后隐藏的价值,往往是人们想象不到的,近些年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迅速,相关行业的知识也得以走进人们的视线中。随着人们意识的改观,相信知识产权的意识将会在人们的心中落地生根,成为人们保护自己利益的又一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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