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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改用英文卖货 实则是“掩耳盗铃”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对包括个人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给予了规范。代购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进行登记和纳税,一些代购暂停业务,保持观望,而一些自营电商平台则认为《电商法》对自己是利好消息。有人发现,为了躲避监管,一些代购甚至用英文在朋友圈发送商品信息。“不会英文都别想做代购和微商了!可是用英文写就可以不受监管了?”有网友质疑。(1月2日《北京青年报》)

  “攫金之时,徒见金不见人”,齐人攫金的故事人们都很熟悉。与古人因一时的鬼迷心窍而做出胆大妄为、自欺欺人的行为异曲同工的是,《电商法》实施后,代购们开始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以为用英文卖货就能“掩耳盗铃”,着实可笑。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商法》所针对的主体,囊括了在淘宝、微信和各类有海淘功能的APP上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也包括在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开展代购和微商活动的个人。这意味着在电子商务市场中主体不论大小,一视同仁,皆需登记,包括自然人网店、微商也会被正式纳入监管。这把以前一些线上的经营者,包括微商、代购还有通过网络直播来进行销售的这样一些人群,也纳入到了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并对代购这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了明确定义,给代购套上紧箍咒,它确定了线上线下相统一的规则。

  《电商法》出台后,确实对于属于“三无”的代购、海淘业务冲击很大。一些人想规避监管,便耍小聪明,“用英文卖货”,自以为“月朦胧鸟朦胧”别人看不懂,监管无从下手。如此自作聪明,“很傻很天真”。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不论是个人、代购店、跨境交易的网站或其他组织,如果在海外从事代购,必须要在中国的工商局进行登记并领取对应的营业执照。如果在平台注册的卖家没有营业执照,平台将有权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并予以处罚。如果电商平台不举报该商家,将会承担连带责任并被处罚。

  商家应该利用好《电商法》这一大好机遇,规范经营行为,积极为依法经营创造条件,取得依法经营的资格。而不是采用对策,去糊弄人,糊弄自己,规避法律监督,否则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左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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