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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单位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062窗口依法申领、报送《防雷工程跨省作业登记备案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

  (3)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4)气象主管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备案证明。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

  (二)负责本市气象行业的规划和管理以及气象大中型项目和技术装备的统一布局;负责本市气象法规和业务规范的管理; (三)会同市对 7 个区、 5 个县气象局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建立健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

  (四)统一管理本市天气预报、警报及其它气象信息的发布,参与有关的防灾减灾决策;

  (五)管理与指导本市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负责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和气象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六)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和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中与气象有关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检测;

  (八)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市气象部门计财、基建、国有资产、科教、业务、装备、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监察、审计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和做好气象职工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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