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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

八、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一、农村村民住宅。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执行。

九、在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翻建工程,或者添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十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主要公、重要桥梁、铁、主要管线、通讯电缆、重要引水工程和35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工程等以外的其他市政建设工程;

四、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建设工程。

第七条区、县规划局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具体工作。

十、本第第二款可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区、县规划局核发重要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五、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工程和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扩建工程。

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人民一次性批准建设用地、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其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区、县规划局报区、县人民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市规划局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加强监督,发现区、县规划局越权或不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十三、市人民或者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六、市人民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

发文单位:市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2-12-8

第四条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均由市或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

第一条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本着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本。

二、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工程。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远郊区各县、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中,属依法由市人民批准的农村土地的,须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第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本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六、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工程。

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

执行日期:1992-12-20

十一、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

七、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

第十条本经市人民批准,自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规划市区范围内重要大街两侧、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建筑物和外部装修工程。但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须经市规划局同意。

第五条文物区、风景游览区、自然区、水源区、工矿区及道、铁、河道两侧隔离带等特定地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和程序,按市人民的有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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