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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人格权纠纷案获赔16万 未经同意擅用其肖像

9月9日 消息:据 21 世纪经济报道, 9 月 8 日,杭州是萧山区法院对“李佳琦人格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判赔偿 16 万元。

去年 9 月,毕某、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了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冒用李佳琦名义生产、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并在包装中使用了李佳琦的肖像。

粉丝发现后将侵权产品邮寄给了李佳琦。今年 3 月,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106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名称、包装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因李佳琦未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其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等,酌情认定其经济损失为 1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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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第35届十大中文金曲颁奖音乐会
  •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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