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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婷状告自媒体诽谤为啥是郑州惠济法院立案?

  12月27日晚,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获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女排运动员朱婷状告5名自媒体人员诽谤一事立案。该案件为何在郑州法院立案?何为刑事自诉案件?朱婷称被诽谤究竟因何事?大河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法院、律师等进行采访。

  12月27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获悉,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第一时间联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得知,这一案件刚刚立案,法院高度重视,目前正在处理中,有新进展将及时对外通报。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今年8月11日晚,朱婷就曾在个人社交媒体贴出《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以及公证书首页,并配文:“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由于中国女排在东京奥运会成绩不佳,网络上出现了不少关于朱婷的恶语中伤,因此朱婷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起因为东京奥运会期间,中国女排未能小组出线。中国女排主帅郎平透露,由于朱婷手腕一直有严重伤病,带伤上阵的她无法发挥出全部实力。但网上一些自媒体借题发挥,将矛头指向了朱婷。根据朱婷晒出的这份回执内文显示,她委托律师报案,内容是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

  朱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得到了网友们一致力挺,一位网友说:“朱婷顶住压力,带伤出战,应得到慰藉,而不是炮轰,更不该无端承受谣诼。个别网民脑洞大开,编织谣言,炮制阴谋论,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攻击朱婷等人,既伤害了女排姑娘,也涉嫌违法犯罪。”体育评论员张路平表示:“是该给那些低级‘创作者’一点教训了。”

  朱婷作为一位明星选手,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近年来,网络恶评案件频发,针对运动员的很少,网络恶评的主要对象都是娱乐圈的明星,明星维权的新闻也数不胜数。

  援引本报此前报道,从相关判例可以发现,明星基本都以“侵犯名誉权”进行起诉,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赔偿金额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而从朱婷发布的内容可见,证据收集工作已经完成并且公证,对于涉嫌造谣者,朱婷的态度是“请求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包括诽谤,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若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民事侵权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则需要刑事法律予以评价。”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秦聪说。

  怎样算是“情节严重”?记者查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发现,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中包括“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而诽谤罪成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诽谤案一般按自诉案件处理,但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可能转为公诉案件处理。”秦聪说,朱婷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选择,表达了坚决捍卫自己权益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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