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将对全市范围内自媒体账号进行登记备案
为进一步做好自媒体服务管理,促进我市自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市范围内自媒体账号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手机APP、新浪微博账号、微信公众账号、微视频账号、今日头条头条号、新浪看点号、腾讯企鹅号、百度百家号、UC头条大鱼号、网易新闻网易号、一点资讯一点号、搜狐新闻搜狐号、抖音号、快手号、视频直播等所有具有媒体属性和动员功能的网络传播账号。
(二)备案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需备案。(关注量、粉丝数量低于1000的个人公众账号,暂不登记。)1.媒体名称包含枣庄市和区(市)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2.在枣庄市域内发布时政、热点资讯、提供信息服务的自媒体账号;3.注册机构和人员属地在枣庄市域内的自媒体账号;4.以其他方式在本市范围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202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本次集中备案登记结束后,新开设的自媒体应在注册后30天内完成备案登记。如有名称、主体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从变更之日起30天内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1.个人注册的自媒体账号需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1)《枣庄市自媒体备案登记表》(2)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2.企业、社会团体注册的自媒体账号需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1)《枣庄市自媒体备案登记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1、各自媒体运营者要高度重视此次备案登记工作,我办将依法加强对自媒体公众信息服务业务的监管和指导。对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媒体,我办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和永久关闭等处置措施。
2、各媒体自行下载《枣庄市自媒体备案登记表》(邮箱:,密码:zz12345678),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备案登记材料发送至邮箱:。联系人:刘新颖,联系电线、备案登记完成后,自媒体运营者准予发布、转载不超越业务范围的公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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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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