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自媒体不得帮助企业损害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
近年来,企业之间的商业诋毁案件并不鲜见。为打压竞争对手,一些企业便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生产的产品。
今天,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指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包括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意见稿》还明确,“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指使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商业广告收益、融资能力等显著减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机会、可预期商业收益、议价能力、品牌价值等潜在竞争力受到损害。
此外,《意见稿》指出,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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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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