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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后反悔 法院这样判

今讯网 近日, 宁阳法院 城关法庭审结一起老年人为养老将房产赠与侄媳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李某原系独居老人,一直未婚亦没有子女,且患有严重听力残疾。侄子与侄媳妇蒋某出于亲情,悉心照料李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十几年。2014年1月20日,李某出于对侄媳妇蒋某的多年照顾感谢,与蒋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其拆迁即将分得的一套安置房自愿赠与蒋某,并办理了公证,蒋某亦表示接受赠与。李某实际取得涉案安置房屋后,寻得老伴并结婚,对将房屋赠与侄媳做法产生反悔。2021年8月20日,李某以结婚后生活困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上述赠与合同。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叔父、侄媳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蒋某对李某的照顾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及亲情,是人心向善的体现,该行为具备法律上所称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法院最终以李某与蒋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且李某主张的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老年人养老问题日渐突出,老人为了养老需求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他人,由受赠人为其养老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房产价值较大,对名下房产的处分密切关乎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当老年人决定处分房产时,应以自身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养老条件等为前提,慎重作出赠与给他人的决定,以免出现反悔,与受赠人产生矛盾引发诉累,既伤了和气,也使后续养老的物质保障难以为继。

党思波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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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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