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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内容说明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对实务的作用在于网络直播主体需要关注的法律规范有《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条内容规定了《办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直播的规范,在于全链条的规范,在平台、运营者、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均需要建立起各自的规范体系,再进行规范联结。

  第三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内容界定了直播活动的监管部门,明确职责,才能避免“形同虚设”。同时可以看到,监管部门也在运用大数据相关技术开展监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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