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网络科技  技术

原告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门市光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陈归旭、梁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门市光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陈归旭、梁少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原告货款金额及利息人民币279129.78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