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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廖邦富等19名补偿义务人2016年度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收到廖邦富、廖定鑫、廖定烜及罗太模、胡安邦、安旭、张森、熊贤瑗、吴慕蓉、吕霞、何永连、郭三发、胡刚、文磊、邓强、喻波、余炼、陈胜波、彭杰共19人(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19名补偿义务人”)2016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9,638,001.17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廖邦富、廖定鑫、廖定烜及罗太模、胡安邦、安旭、张森、熊贤瑗、吴慕蓉、吕霞、何永连、郭三发、胡刚、文磊、邓强、喻波、余炼、陈胜波、彭杰之盈利预测补偿与励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与励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成电医星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净利润(指经公司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不低于3,992万元、4,990万元及6,237万元,相应地,成电医星于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3,004万元、3,755万元及4,693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如成电医星于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则由补偿义务人按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的比例分别以现金及股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当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68.28%×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a)任何一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业绩承诺方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b)如延华智能在业绩承诺期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c)补偿义务人所需补偿的股份于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日的期间已获得的对应现金股利部分一并补偿给延华智能;

  (d)依据该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支付;

  (e)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补偿义务人各方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补偿义务人各方以现金补偿。

  当年度需以现金补偿的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31.72%×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补偿义务人需现金补偿的金额由业绩承诺方各自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偿给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方每年应补偿的现金应全部支付给上市公司。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对目标公司做减值测试,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减值测试结果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目标公司的减值额×75.238%>(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额),则补偿义务人还需另行向上市公司补偿差额部分。补偿义务人应先以股份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目标公司的减值额×75.238%-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金额)÷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a)如延华智能在业绩承诺期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b)补偿义务人所需补偿的股份于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日的期间已获得的对应现金股利部分一并补偿给延华智能;

  (c)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支付;

  如按该方式计算的各补充义务人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大于各补偿义务人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各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足。该差额部分的现金补偿金额=(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已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发行价格。

  (a)由于司法判决或其他原因导致补偿义务人在股份锁定期内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延华智能股份,使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b)如补偿义务人在延华智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因其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5%的或其他相关而导致其当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足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时,不足部分由其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c)各补偿义务人按其于本次交易交割日之前持有目标公司的出资额占全体补偿义务人合计持有目标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承担前述补偿责任,且各补偿义务人对其中任一方应承担的前述补偿义务均负有连带责任。

  (d)在任何情况下,因目标公司实际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而发生的补偿、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

  根据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字【2017】7357-3号《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关于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利润承诺实现情况的补充说明》,2016年度,成电医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16.3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43.20万元,低于承诺数(4,990万元)1,346.80万元。2016年度,成电医星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2,871.33万元,低于承诺数883.6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2,741.07万元,低于承诺数(3,755万元)1,013.93万元。

  补偿义务人2016年度应补偿股份及返还现金的实施方案中的公式所对应的数据如下:

  根据上述公式及条款的约定,2016年度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3,583,675股,均为限售流通股,合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4927%【3,583,675/727,395,957=0.4927%】,需返还现金为9,638,001.17元。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注1:根据《盈利预测补偿与励协议》的约定,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支付,即补偿义务人不足1股的以5.66元/股进行现金补偿。

  注2:2016年5月24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15年年度权益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0,103,0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尚未实施2016年年度权益方案;即补偿义务人返还所需补偿的股份于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日的期间已获得的对应现金股利给上市公司。

  注3:上述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近日,公司已全部收到上述19名补偿义务人2016年应返还的现金业绩承诺补偿款。同时,19名补偿义务人2016年度应补偿的股份已于2017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19名补偿义务人关于2016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已充分履行完毕。

  本次2016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将计入当期损益,预计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公司2017年半年度经营业绩预告存在修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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