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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3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48,689,5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2,303,432.5元。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15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35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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