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建平诉叶珏翠、陈朗、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建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叶珏翠、被告陈朗共同向原告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59万元2、被告叶珏翠、被告陈朗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财产保全费用3.18万元3、被告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叶珏翠、陈朗、广东明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0日3时00分在本院第一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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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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