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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的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买卖学生信息罪过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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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一中李川江(化名)同学的爸爸吧?您孩子上学期的学习成绩您了解吗……”今年刚放暑假时的一个电话让家长李毅后来花16万元报了“一对一”辅导。

“一接电话我以为是学校老师家访,她清楚地说出了儿子名字、所在学校班级。”李毅说,于是他格外认真回答了对方的问题,后来才搞清楚对方是校外辅导培训学校的咨询老师,要给他推荐“一对一”辅导。

“一般情况下我接到推销电话肯定挂掉,但这种方式确实有效,很能镇得住家长。”李毅分析,对方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和自己深度交流的机会,“她能说出我孩子的成绩在年级的大致排位,哪些知识点可能有问题。当时真有一种终于找对人了的感觉,所以就带着孩子去机构现场咨询。”

其实,通过买卖学生、家长信息实现“精准营销”,已经成为不少“一对一”培训机构获取生源的主要手段之一。

那么,学生、家长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呢?

登录某培训机构网站,只要按照客服指导留下孩子基本信息和个人电话,不久之后,就开始接到不同培训机构的推销电话。这几乎是所有学生家长的感受。一名推广人员直言:“各个培训机构的信息都是互通的,你只要在一家咨询了,你的信息别的机构也就掌握了。”

“毕竟‘一对一’价格很贵,广撒网效果不会好。”一名与培训机构有合作的老师坦言,近年来,很多从事“一对一”培训的机构主要围绕一所或几所学校招生,他们会把机构设在学校附近,主动围绕学校领导、老师做工作,很多学生、家长信息由此而来。同时,机构内部人员也参与到贩卖学生、家长信息当中,造成学生个人信息外泄。

一位知名中学的副校长也表示,学生信息泄露的源头还在于学校,一些班主任、教师经不住培训机构的各种利诱,将本班甚至本校学生信息泄露给培训机构,这种行为不但有违师德、校规,而且是违法行为。对于校外培训机构间普遍存在的员工泄露学生个人信息行为,应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与此同时,家长等社会群体应加强维权意识,当收到推销电话发现个人信息被窃取时,应注意录音取证并及时报警,形成抵制窃取个人信息的整体社会环境。

事实上,买卖学生信息违反国家侵权法规的规定,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执法部门已经加强了对买卖学生信息的处罚力度。

案例一

2017年,上海某教育机构从业人员刘某花费5000元从他处购买上海各区大量学生个人信息13万余条;2018年,其通过微信认识了同样在北京从事教育培训的周某,用自己掌握的上海学生信息与周某交换,换取了北京各区学生信息38万余条;2019年年初,其又将手中52万余条学生信息部分分别出售给两人,共获利1.6万元。这些学生信息包含了学生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学籍号、所在学校、年级、户籍地址、家庭住址、家长姓名、家长电话……

2019年,周某又通过网络从曾经的同事、上海某教育培训机构总经理李某处获取上海学生信息3万余条。经查,李某2015年通过网络花费200元向他人购买了上海市部分高中生信息13万余条,将其中一部分提供给了周某。

由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依法判令要求三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刘某按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1.6万元。

案例二

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臧某、陆某先后将非法获取的中小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员工柳某、黄某等人用于宣传和招生。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间,柳某、黄某又将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

今年3月5日,公安机关以臧某等4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4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同时判令4名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臧某、陆某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6460元。

案例三

2014年年底,罗某通过个人邮箱向吴某非法提供学生个人信息10万余条,后吴某又通过向他人购买、与他人互换等途径,非法获取了大量南昌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学校和年(班)级、家长联系电话等资料。

之后,吴某通过向他人出售上述学生个人信息资料的方式牟利。冯某等12人在向吴某购买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后,通过向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拓展各自所在培训教育机构的生源。法院查明,吴某共向他人出售学生个人信息18万余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2380元;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冯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余某等11人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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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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