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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2Z20104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的除外。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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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人损害的,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三、物权的(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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