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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建设局网站

的通知》(东府〔2008〕134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及更新、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通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小区质量问题,详情可咨询市房管局或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你对医院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不满意如何?为什么要在医院设立警务室?我市医药体制有什么惠民措施?我市计划生育有什么励扶助政策?5月23日上午10点30分,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将带队走进“阳光热线”直播室与您面对面,现场回答广大听众、网友的提问,并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而对于现场无法处理的问题,将在7个工作日… 详细

《阳光热线》由市纠风办、东莞主办,东莞中心和东莞承办,是一个集群众监督、监督和部门监督于一体的互动交流节目,主要由部门和窗口单位的负责人,定期、定时轮流走进直播室与听众直接交流,宣传政策,听取意见,接受咨询,受理投… 详细

22、天若可鉴:东莞凤岗印象楼盘,开发商在二期变更规划在凤岗规划所批复前公示期间就已经擅自变更了二期花园规划,请问凤岗规划所是否有在公示前及公示期间到印象二期花园有进行实际监督?我们业主向凤岗规划所投诉印象开发商违规操作,凤岗规划所回应我们业主要是不满意可以直接退房。请问何在?部门的监督作用何在?在习总理反腐的大下东莞规划局是不是应该调查清楚? 详细

回复:一、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对于您所购房屋是否为商品房,咨询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二、对于房屋使用年限问题,涉及房屋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的,您咨询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涉及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的,您咨询当地的国土部门;涉及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年限的,您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

回复:关于您反映的“凤岗印象开发企业在二期变更规划”等问题,根据我市职能分工,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详见)就投诉问题向市规划局咨询。

回复:一、经核实,现代印象华庭一座2幢的建设单位为东莞市兴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为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于2011年12月3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二、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另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以下简称《》)第五条第三项: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第五条的期限。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执行。 同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关于您反映关于现代印象小区质量的问题,按照上述,应已过质量保修期。依据《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公告第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

回复:一、经核实,利澳花园项目由东莞市利澳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澳公司)开发建设。“利澳花园二期海云轩1#、2#楼”于2008年10月21日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8#、9#、10#、11#楼于2009年3月12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后,取得预售的工程已完成主体封顶和外墙装修,施工过程中因发包商与承包商的合同纠纷导致工程停工后,又因利澳公司缺乏资金导致工程无法复工建设。二、针对利澳花园问题,沙田镇镇委镇已在2012年专门成立了“关于解决利澳花园维稳隐患问题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多方开展协调工作,努力化解利澳花园出现的问题。市、镇两级对利澳花园事件十分重视,已多次召开各有关部门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方案。经和各部门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解决方案。沙田镇已成立“沙田镇处理利澳问题临时办公室”进驻利澳花园,落实相关工作,启动沙田利澳花园的复工建设。由于复工前期多次受到原施工单位,影响施工,后经司法部门积极,复工工作得以继续进行,目前利澳花园海云轩地下车库抢险加固工程已基本完工。鉴于利澳公司问题错综复杂,利澳花园项目的各种因素相互纠缠,处置难度很大,需要花较长的时间和很大的精力化解处置,目前仍未确定具体的交楼时间,希望业主给予充分谅解和支持。业主也可到沙田镇办反映其它或咨询利澳公司相关问题。鉴于发展商迄今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侵害了业主购房权益,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买卖双方合同纠纷问题。

小区房子出现质量问题,谁该承担损失?开发商未取得手续就交楼给业主,能不能收管理费?装修公司做的工程价高质量差,该如何加强监管?楼盘销售,市民可以怎么办?5月16日上午10点30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将带队走进“阳光热线”直播室,现场回答广大听众…详细

21、逸生:东莞黄江现代印象小区,公共走廊瓷砖脱落一年多有余,四台电梯频发事故,入室盗窃时常发生,物业不管,开发商跑,置一班业主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多入投诉无门,也无人理会,有关部门是否有责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详细

20、徐先生:我在14年11月在金地城南艺境签订购买商品房协议,认购一套双拼别墅,建筑面积为220平方米,认购时说明花园面积为252平方米,并附房屋及花园的平面设计图,于2015年5月1日,应约定我将房屋的30%首付款及契税款交齐后,与开发商签正式房买卖合同时发现里面有附件注明我的房屋花园面积只有244平方米,少了8平方米,与开发商理论,花园面积少了8平方米没有任何的赔偿,第二点,合同附补充协议,其中条款中说开发商有权随意变更原来设计、规划,买受方无条件并接受,第三点,买受方购买房屋的价款只是含房屋价值,并不包括别墅的花园及花园中的车位、车库,花园及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以上等霸王条款在我整个咨询、购房过程中完全未告知买受人,连他的销售人员都不知道有该补充协议及相关条款,属于刻意、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敬请住建部门给予调查处理!谢谢!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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