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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丨典型案例:孙某某等人被控侵犯公民信息罪案

  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丨典型案例:孙某某等人被控侵犯公民信息罪案 原创 南溪区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底,被告人孙某、刘某、罗某在眉山市某租住屋内组成工作室,由孙某负责销售,刘某负责管理财务,罗某负责招募、培训人员从事骗取微信号并销售的犯罪活动。并将犯罪所得利润按比例予以分红。被告人罗某先后邀约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2又邀约李某(已行政处罚)加入该工作室,被告人张某1、张某2按照骗取并出售的微信号,以一个30至50元不等的价格获取报酬。经被告人罗某培训后,罗某、张某1、张某2、李某通过添加被害人微信,以“领取游戏装备、皮肤”、“免费领红包”及“租用微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微信账号及密码,并通过修改密码、解除手机绑定等方式获取该微信号码,后由罗某统一将取得的微信号码交与孙某联系买家出售。期间,被告人王某协助男友孙某贩卖微信号获取报酬。2020年8月底至2020年10月26日,该工作室通过销售骗取的微信号收入9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刘某、罗某、张某1、王某、张某2以营利为目的,骗取他人微信账号并予以贩卖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非法所得达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结合几名被告人的立功、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主犯孙某、刘某、罗某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余几名从犯判处二年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当今时代,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网络犯罪的手段也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及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众多,均90后且文化程度不高,对该类违法犯罪认识不足,容易走向歧途。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罗某某三人成立工作室,并邀约其他几名被告人加入工作室,通过以“领取游戏装备、皮肤”、“免费领红包”及“租用微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微信账号及密码,并销售获利9万余元。该案的判决不仅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同时也警醒广大网民在使用微信时,要增强防范意识,勿因好奇心、贪图财物而点击、登录来路不明的链接和网站,当收到广告、电子邮件、弹窗广告等陌生信息时,不要被其文字所吸引,而点击信息中的网址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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