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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资料备用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安全检查的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安全意识、安全制度、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防用品的使用。安全事故处理等项目。检查的类型有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等。检查的形式包括各管理层次的自查及上级对下级的抽查。

  公司组成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组长,成员由工程部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派出懂业务、懂管理的人员参加。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上内部检查。平时工程部人员不定期对所属公司进行抽查。

  班组要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项目部安全员及管理人员要进行每日巡查。各项目部领导带队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各分公司领导带队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

  在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各级检查人员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人员予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规定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对纠正和整改措施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跟踪复查,复查合格后销案,并作好记录。

  各级检查中针对施工特点,结合上级专项检查要求对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脚手架、防护、设施等专业问题及相关的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专业性检查、并督促整改。

  节假日在各项目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对重点工程抽查,查节日加班情况,查安全负责人到位情况,查加班时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查工地防火措施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根据施工特点和季度变化,公司(分公司)及各项项目部加强对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防寒防冻等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生产施工和管理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范,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公司直属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组织人事部组织;各分公司(厂)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各分公司(厂)报公司后,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组织人事部组织。

  公司和各分公司(厂)项目部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的安全培训,由工程管理部会同组织人事部组织,经政府或行业规定的专业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复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的规定。各分公司(厂)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名册,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人事部备案。各分公司(厂)应向工程管理部、组织人事部预报培训计划,培训由各分公司(厂)组织,经政府或行业规定的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分公司(厂)应定期向工程管理部、组织人事部报告培训实施情况。

  新职工和复工、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分公司(厂)实施,通过各分公司(厂)、施工作业队(车间或机组)、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教育卡备案。复工、转岗到特种作业范围的,必须按第四条培训。

  公司和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普及教育,如利用各类会议、职工集体休假机会进行集中安全教育,组织一年一度的安全教育周、智力竞赛、观看录像片、演讲、展板、安全生产试题测试等活动,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加大施工区(厂区)安全宣传设施的投入,通过设置宣传条幅、标语、橱窗等,发挥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及时对违章人员进行针对性教育,并视违章情节、认识态度等可采取停工检查、经济处罚、通报批评等形式,同时教育其他职工。若发生安全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向责任者和广大职工进行案例分析教育,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吸取教训,并举一反三,采取预防措施,避免重复事故发生。

  一 、本制度所指的特种设备为铲车、吊机、锅炉、压力容器以及公司所使用的国家规定其他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范围内的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选型、论证、采购应在监督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并必须提供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资质等相关证明作为论证依据。

  四、特种设备使用必须定机定人。首次使用前必须通过相关法定机构进行检测。以后按有关规定,落实定期检测,如检测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的封存和使用必须通知安全部门,启封时无论是否在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都必须重新检验。

  六、调拨或租借时,借出单位必须将有关安全情况向借入单位交底,并将安全检测证书同有关资料一并清点移交。归还或向外租赁同样执行。

  为了确保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做出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降低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施工作业范围内因受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火情灾害等意外事故后的报告和紧急处理。

  3.1公司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组员由工程管理部、技术开发部、办公室及各基层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组成,工程管理部为应急准备和响应的日常管理部门。(附: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名单)

  3.2分公司(厂)及项目部成立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领导小组,以完善公司二级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落实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措施。

  3.4工程管理部会同办公室、技术开发部负责对应急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应急措施落实的验证,必要时可组织应急演习。

  4.1.1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工地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向120救护报警,报警时必须讲清楚工地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害类型、涉及人数、目前采取的措施以及本工地联系电线报警后,工地派专人至路口引导救护车,从具备驶入条件的道路迅速到达现场。

  4.1.3医疗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工地现场有关人员在医疗人员的许可下可参与救护和抢救工作。并尽可能将伤者送往就近的有相应急救特色的医院救治。

  4.2.1最先发现工地伤害事件的,应大声呼叫并立即因地制宜,采取救护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同时报告本项目部第一负责人。

  4.2.2项目部第一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听取现场事故情况汇报并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4.2.3重伤事故发生时,现场有关人员应迅速采取救援措施(切断电源、人工呼吸、保持通风)等,防止事态扩大。对受伤人员实施自救。

  f)发现出血,应迅速采取止血措施,可在伤口近心脏端结扎,但应每半小时松开一次,避免坏死。动脉出血应用指压大腿根部股动脉止血。

  a)发生坍塌后,应先检查塌方处是否还有可能的塌方危险,当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抢救。如还可能造成二次塌方,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a) 使触电人员脱离带电体;抢救人员必须首先保证自己不被伤害。如在附近有电源开关,应首先采用切断电源的方法;如附近无电源开关,应寻找干燥木方、木板等绝缘材料,挑开带电体;如可以迅速呼唤到周围电工,电工可在本人绝缘手套、绝缘鞋齐全的条件下,迅速使触电者摆脱带电部分。

  b)急救:触电者摆脱带电体后,应立即就地对其进行急救,除非周围潮湿、狭窄,不具备抢救条件,可将其转移到另外的地方。急救步骤如下:

  f)如触电者脉搏微弱,应立即对其进行人工心脏,在心脏部位不断按压、松开、频率60次/分钟,帮助触电者恢复心脏跳动。

  g)触电的不良影响不是一下子表现出来的。因此,即使触电者自我感觉良好,也不得继续工作,应使其平躺,保持安静,同时保持周围空气流通,由医生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治疗。

  d) 总之,在急救中心医生到来前,应尽最大努力,进行自救,以使伤害降低到最低点。在急救医生到来后,应将伤员受伤的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救护措施详细告诉医生。

  a)如发生火情,发现人员应迅速采取灭火措施,立即断开相关区域内所有设备电源包括照明电源及撤除易燃物资,控制火情,防止失控的恶性事故发生;

  b)如火情失控,应切断一定范围内的所有火源,并在应急小组统一指挥下,立即通知市、报警时必须讲明起火地点、火势大小、起火物资、联系电话详细情况,并派人到路口接警,引领消防或救援人员到着火地点。

  4.2.5对于发生事故的作业现场,项目部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体,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先做出标志或绘制出现场图方可进行。

  4.3发生伤亡事故后,公司工程部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会同各有关分公司(项目部)进行事故处理。

  4.4工伤事故发生后,工程部负责组织对预案的适宜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为了确保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吸取教训,避免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5号令及建设部、上海市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的特点而制定。

  1、公司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以便发生事故后能根据预案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蔓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确定应急救援的组织和人员安排、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的配备、事故发生的现场保护和抢救及疏散方案、内外联系方法和渠道、演练及修订方法。

  2、分公司、各工程项目部均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公司应根据承包工程的类型,共性特征,规定内部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的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基本要求;各工程项目部应按内部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编制符合工程项目个性特点的、具体的、细化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施工现场的具体操作。

  1、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分公司领导和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否则将严肃追查责任。

  2、公司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赶到现场,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到伤亡、重大伤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事故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察局、门及安监站、城建集团等报告。

  3、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有条件的应将现场拍成照片,无条件可绘制简明的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

  4、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进行私自了结的,一旦查实按照国家规定将作严肃处理。

  1、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配合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察局、门、市总工会及安监站、城建集团等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伤亡事故,按公司隶属关系由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察局、公安、安监站、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在接受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不得作伪,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事故调查小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接受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的建议,并付诸实施,避免重复事故发生。

  2、由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4、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以教育广大职工群众。同时公司负责将事故结案资料汇总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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