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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就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第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第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样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数额在十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成立集资罪。

  其中,要注意的是,集资的数额是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的,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从中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应当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了本金未归还可以拿来折抵本金以外,一般是应当计入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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