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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投资。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数据”、“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志敏、朱华威夫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北京水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水印”)、北京海量联合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量联合”)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志敏和朱华威夫妇就公司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分别承诺如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由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在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15%。

  通过大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公司,则公司有权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如下顺序依次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以及董事(不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具体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向社会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回购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3)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公司上述回购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不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同时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公司将在履行完股份回购相关手续后的次日启动股份回购,并于30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交增持计划,董事会应在收到增持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公布次日开始启动增持计划,并于30日内实施完毕。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公司董事(不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暂停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相关预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完善后的《关于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修订完善后的预案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志敏和朱华威夫妇及公司董事(不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1、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2、愿意遵守和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预案进行调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达到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公司将通过以下措施以填补回报。

  在技术与产品发展方面,公司将密切和研究数据中心IT领域的最新软、硬件产品和技术,把握客户应用需求,同时深化与国内外主流设备厂商的沟通合作,引进其先进和方法,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能力。公司将以长期的实践积累和市场最新需求为基础,积极参与重点客户所处行业数据相关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制定,不断研发新技术,保持公司的技术优势。

  为改善研发基础设施、提高研发效率、缩短自主可控产品开发周期,未来三年,公司计划完善研发中心平台,建设国际标准的中心机房和测试中心;健全公司的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强化公司研发中心与子公司研发团队的协同效率。根据战略发展目标,结合行业技术趋势升级现有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方案,在数据安全和大数据应用方面推出自主可控产品,主要包括:第二代测试数据一体机、InfoGov综合数据治理一体机、Vastdata大数据应用一体机等。

  随着公司客户覆盖区域的不断扩展及客户对服务实时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公司营销服务网络需要最大限度的覆盖客户区域,以满足客户需求和公司业务增长需要。未来三年,公司计划新开设23个营销服务网点,并对现有的营销服务网点进行升级,公司将采用扁平化、集约化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和管控效率。同时,公司将升级ERP系统、CRM系统、OA系统及CallCenter系统,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加速抢占市场份额。

  高素质的、符合公司战略需要的人力资源是公司实现快速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第一要素,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保障。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一方面需要大量引进熟悉数据中心IT领域的高端技术人才、高端市场拓展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另一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员工岗位培训和培养,建立学习型组织,紧跟数据中心IT领域技术发展前沿,不断创新知识体系;同时公司将通过制定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政策、科学完善的考评与激励机制,不断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除此之外,公司还将通过加强培训与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凝聚力和认同感。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与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强化财务预算控制与责任控制,加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督,全面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经营效率,加强对采购、库存、销售、项目实施等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和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细化公司管理,公司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在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公司资本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数据中心IT领域竞争力的同时,公司将继续完善并强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在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公司将重点梳理和提升采购决策与控制、采购与付款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采购销售队伍建设及销售渠道拓展和成本管理、关联交易决策控制及资金管理等管理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营运效率与效果。

  技术创新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始终贯彻科技先导的发展战略,密切和研究数据中心IT领域的最新软、硬件产品和技术,把握客户应用需求,同时深化与国内外主流设备厂商的沟通合作,引进其先进和方法,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能力,同时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科技开发手段,不断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在发掘内部潜力、加强外部合作的基础上增强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从而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备充足的技术创新能力与产品储备优势。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扩建)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及“服务信息系统及故障数据采集一体机升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实施完毕并达产后,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快速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尽快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管理和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切实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就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原则、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形式等内容作出明确。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提请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投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海量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明本所没有的情形除外。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明本所没有的情形除外。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股票前老股东与本次发行新增加的社会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以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的低者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按照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未弥补亏损,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6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处理。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4)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且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董事的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的机会,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等。如已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之“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

  我国数据中心IT市场容量巨大,市场参与者较多,既包括数据中心解决方案及服务提供商,也包括厂商、分销商、应用软件提供商等。单个市场参与者在市场中所占份额较低,行业分布呈现高度分散。近年来,国内数据中心IT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在解决方案与服务领域,本公司不仅面临行业内为数众多的数据中心解决方案与服务提供商的正面竞争,在部分产品或业务上也面临来自于厂商、分销商、应用软件提供商的竞争。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能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市场品牌影响,不能保持现有的增长态势、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并增强资金实力,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本公司拟分别投入14,357.18万元、16,500.61万元以及4,172.58万元用于“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扩建)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和“服务信息系统及故障数据采集一体机升级项目”三个项目。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迅速扩大,业务领域不断延伸,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已经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调研和论证,并进行了技术、产品、人才、客户等各方面的准备。如果市场或技术状况出现突发变化,将导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低于预期水平。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合计24,395.6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9.64%。目前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和研发支出将大幅增长。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项目实施后前五年每年固定资产折旧及研发支出摊销分别增加2,409.19万元、2,583.64万元、2,583.64万元、1,722.98万元和1,629.61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研发支出摊销增幅较大,如果未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将有可能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53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海量数据”,证券代码“603138”;其中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2,05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3月6日起上市交易。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2,050万股股票无流通及锁定安排。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14、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和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5、主营业务:公司作为数据中心解决方案与服务的提供商,主要针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数据中心,搭建IT基础设施数据平台,提供相关的数据存储与安全、数据库与数据管理、云计算等方面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

  注:侯勇通过北京海量联合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5.00万股股份,尹懿通过北京海量联合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47.90万股股份。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陈志敏和朱华威夫妇。截至本上市公告署日,两人合计持有公司5,20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84.585%。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20,596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19.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205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845万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国海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9,834股,包销金额为497,841.66元,包销比例为0.2431%。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0,479.5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2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第110ZC0088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1.87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04元(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0.5040(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公司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已详细披露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7)第110ZA042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署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款项回收、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与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宏观经济情况、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第一季度可实现营业收入8,500万元至10,500万元,较2016年第一季度增长3.47%至27.81%;预计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26.67万元至647.06万元,较2016年第一季度增长1.22%至24.36%;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26.67万元至647.06万元,较2016年第一季度增长1.22%至24.36%。

  上述有关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的披露仅为公司管理层对2017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的合理预计,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本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园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经保荐机构书面同意,不允许海量数据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资金。

  本公司自2017年2月1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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