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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店原则上需工商登记

  千呼万唤始出来,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2016年12月25日,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该草案于2016年12月27日在官网上全文公布,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年底纳入十二届全国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3年后,广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律,电子商务法草案共8章94条,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其中,有关个人网店登记、打击炒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明确界定、消费者权益等内容,成为目前业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各类平台上网店经营者的努力。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个人开网店究竟需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

  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其中:“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理工商登记注册。”

  这样的内容,被认为我国监管部门对个人网店经营者网开一面,进行了模糊性处理。这样的做法,也被2014年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认可并延续。

  而在2016年年初,工商总局网监司发表的一篇署名文章《自然人网店应办理工商登记》中指出,“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是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并阐述了要求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的三大理由:商事制度让网店注册更加便利;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和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薄弱环节;自然人网店培育市场的历史已经完成。一时间,“个人网店必须登记”的说法甚嚣尘上。

  而在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过程中,个人网店登记的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热点话题。全国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介绍,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各方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

  不过,吕祖善也表示,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电子商务法草案第12条第1款:“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可以看到,电子商务法草案确立了个人网店应当依法登记的原则,但对于几类特殊网店的形式可以进行豁免。对于这样的条款,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告诉周末记者,相关实际上是将线下实践统一到了线上,而非对线易的特殊对待。

  阿拉木斯告诉周末记者,一直以来都存在一种,就是线下所有经营者都必须工商登记、而线上的个人网店不需要登记。

  “实际上,我国对于农村流动的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情形,都是免于工商登记的。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个人网店豁免登记的,实际上是将线下政策翻译到了网络中、对类似情况的经营者进行同等对待,而并非赋予。”阿拉木斯解释。

  “个人网店在特定情形下免于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制度创新之一,正是这种相对宽松的,创造出了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繁荣。在2010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有相关实践的基础上,这项制度应当往前走,而不是走回头。”阿拉木斯表示。

  去年央视“3·15晚会”上的网络刷单炒信黑幕,将这种严重危害电子商务生态的黑色产业链地摆在了人们面前,也引发了我国相关部门联合互联网企业的强力打击。

  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也对类似行为进行了规制,成为此次电子商务立法的一大亮点。电子商务法草案第56条,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六种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第一,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第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第三,或者交易对方,其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第四,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第五,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第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电子商务法草案“由各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能够蓬勃、健康发展到今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信用机制,这也是网络交易对比线下交易的一大优势。”阿拉木斯认为,刷单、炒信等影响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方而言,都有着严重危害。

  “这些作弊行为会对消费者进行,让卖家花费不必要的经营成本、平台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了对刷单、炒信行为的打击,有利于净化电子商务生态。”阿拉木斯说。

  参与立法相关起草工作的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告诉周末记者,我国一直以来对刷单、炒信等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以往都是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所设立的相关经营规则进行规制,力度远远不够。

  “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针对刷单、炒信等行为设立了上限为50万元罚款的严厉打击,可以看出我国调整和规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心。”张韬表示。

  在重视加强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上,电子商务法草案首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并明确界定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定义。

  根据电子商务法草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子商务法草案要求电商平台需要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须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先行赔偿;电商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经营业务,不得消费者。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法还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进行了要求,并了设立消费者权益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的义务。

  张韬指出,电子商务法草案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义务以及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这是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基础保障;而通过对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物流快递、个人数据等具体制度进行立法规范,则从不同的领域和方向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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