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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手册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主动申领《就业创业证》。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信息由高校录入后,离校后凭身份证、照片即可到市就业局或区就业局申领《就业创业证》;也可根据实际需求到省内其他地市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3、毕业5年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农村户籍)到户口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张2寸照片填写《就业创业证》申请表即可。

  (注: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应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实名登记信息录入。也可在离校后主动到市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实名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应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跟踪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毕业生可登陆“杭州江人才工作网”办理档案查询、报到、存档、调档预约等手续,也可持《报到证》前往市人社局,填写《毕业生报到登记名册》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表》,填写合格后,由工作人员在《报到证》上加盖“已报到”专用章,并且办理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

  毕业生持《报到证》及《户口本》前往杭州江市人社局,填写《毕业生派往生源地登记名册》,合格后,由工作人员在《报到证》上加盖“转至各市(县)人社局报到”专用印,即可连同档案转至生源地所在人社局。

  毕业生报到后,可持《报到证》直接到门办理落户手续,如毕业生户口所在地非杭州江市,但在杭州江市就业,可落户到杭州江市人事代理服务中心集体户口,毕业生持《报到证》及我中心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到公安局江南分局办理即可。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从我中心转出时需先将户籍关系转出。

  档案接收:毕业生通过网站或电话查询档案是否已由学校邮寄到我局,可在网上填写《人事代理登记表》,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自行打印《存档卡》,也可到人社局办理档案接收业务。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2017年度养老补贴2196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根据5%或9%缴费档次,分别按照每人每年533元或962元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部分。

  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扶贫基地”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包含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1000元奖补。

  商贸、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普通高等学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可在我市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和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三支一扶,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招募对象一般为应届浙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浙江省生源的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往届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也可报名参加。服务期一般为2年。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规模。将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000元,并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满5年的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代偿。

  鼓励参加上述项目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如报考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按规定可享受加分政策。

  1、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的高校毕业,给予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按国家试点政策为首次创业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按省将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项目补贴和孵化基地场地补贴。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营业收入、商业模式、科技含量及带动就业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打分制,补贴标准和额度分为2万、4万、6万、8万、10万元五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能够代表前沿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申请人向创业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对入驻大学生企业并提供优惠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按企业使用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用于场地、水电、采暖、物业等费用补助。申请条件是:在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具备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功能;创业孵化基地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

  对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工作和举办创业服务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给予经费补贴,包括创业项目征集、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宣传、专家指导、创业典型评选表彰、创业项目大赛、创业成果展会等。补贴条件为:要有创业服务活动经费来源;有详细的创业服务活动方案,并事前获得人社部门批准;活动费用预算明细;参与活动的大学生人数达到总人数的80%。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

  对有意愿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免费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本人可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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