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网络创业  微商

四个步骤教你完成微商合规经营把手观察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从此,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将受本法规制。微商,作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新兴业态,近年来发展迅猛,在当前背景下,微商的合规是促进微商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一条必经之路。此前,小编已经就微商平台如何合规的问题向大家进行过介绍,本次我们将就从事具体经营的微商如何合规的问题进一步给予大家一些实际操作上的指引。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第九条)。

  该条的规定,实际上涵盖了几乎所有通过互联网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主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其他网络服务经营者三种类型。

  以往,微商交易出现争议时消费者总是由于适用法律困难而在维权路上举步维艰,而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微商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被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范畴。

  作为从事市场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微商合规经营就与市场主体登记密不可分,下面我们对各微商主体是否需要进行登记以及如何登记的问题展开探讨。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对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对象范围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均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在此背景下,于2018年12月出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问题更进一步的进行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到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办理公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1.办理线上微商网店个体营业执照的,可以用住宅办理登记,下载并携带电商平台出具的网店网址证明,前往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2.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住所所在地一般为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可以为个人住宅所在地);

  3.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生效后,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千金镇市场监管所依据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对个体户卢某在微信平台上从事网络销售时未公示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为开出了2000元的行政处罚罚单。这也是《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以来,湖州市查处的首例违法案件。

  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从事饼干、蛋糕等糕点食品销售,但未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经查,当事人开设了一家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的店铺,并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过,自2018年7月起,当事人为了提高知名度,方便开拓市场,吸引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发布了数十条关于店内所制售的饼干、蛋糕、饮料等食品信息,但未在其销售食品的微信朋友圈内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由于微商交易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微商领域成漏税重灾区。此次《电子商务法》不仅明文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依法纳税义务,且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需要向消费者提供。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或者电子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你是个人微商,依托微商总部平台赚营销推广佣金的要交个人所得税,此时你就好比微商总部平台的非正式员工或临时工一样,或称签约兼职人员一样而已,只是做部分工作,主体经营运营的不是个人。当个人佣金超过一定数额,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自2018年10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注意是个人收入(利润),不是营业额。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如下图所示。

  1.如果经营者直接收取消费者货款发放货物,并相应结算品牌公司的供货款,则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如果经营者既不发货,也不收款,货款直接由消费者转给品牌公司,品牌公司按月或按季度返给佣金,同时经营者不需开,那就不需缴纳增值税,但依然需缴纳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经营者,可以被认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的增值税,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四种不需要登记纳税的情况:(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3)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其他经营项目。

  《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某经营场所销售人员宣传的产品为XX有机全脂羊乳粉。办公室设有“全国长寿工程XX工作站”的店堂广告。执法人对现场的手提电脑进行检查发现,手提电脑中存储的羊奶专家点评和视频课件包含有以医生名义宣传羊奶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XX有机全脂羊乳粉属于普通食品,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介绍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播放的视频课件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宣传羊奶粉对肠炎、胃炎、胃溃疡、癌症、肿瘤、心脏病等疾病具有治疗作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疗作用的材料。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XX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XX补硒工作站”的招牌,没有取得授权。

  当事人未取得授权书,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XX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XX补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向老年人宣传羊乳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8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自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国家相继处罚、整顿了多个等保健行业企业,对保健市场准入和合规提出了更严的要求。

  2019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媒体通气会,介绍“百日行动”开展以来的情况。全国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1100余次,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1300余次,清理虚假网络信息300余条,整改、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130余个,立案300余起。

  会议还公布了14个典型案例,从案件的具体情况看,涉案企业实施了利用会议销售等模式进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无证无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和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等多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可见,本次“百日行动”对保健行业进行打击的主要目的是整顿违法违规保健企业,同时,经过国家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打击和严格监管,一批落后违法企业将会被淘汰,这为一大批拥有自主技术的先进合规企业留出了成长空间,合规依法经营的企业不仅不会受到打击,反而会以此为契机,获得更进一步的发展。

  以上,我们通过登记、许可、纳税、宣传四个层面介绍了微商的合规经营问题,并对其中一些重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实际操作上的指引,希望能对广大微商经营者和业界同仁提供一些参考。

  徐惠欣,2017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任长春市把手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专员一职。曾参与征地补偿类案件分析、公益诉讼法律法规检索模型设计、微商相关法律问题专题研讨等工作。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