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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霸王条款”横不起来了,两部门印发合同示范文本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日前,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为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条,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两部门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当事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家长能够更加充分了解关于规范校外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学生家长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从以往发生的培训者与提供培训的机构的纠纷看,合同不规范,培训机构与培训者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培训机构单方面提出“霸王条款”,利用家长维权意识不强,引诱家长签订违反有关国家规范培训机构规定的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导致培训者与培训机构的纠纷不断,而培训者想依据合同维权时,才发现合同本身有漏洞或机构设置的“陷阱”,于是“维权难”。《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董圣足也认为,从家长(学生)的角度来看,这次示范文本的制定及发布,对处于交易优势地位的培训机构权利加以了适当规范,有利于防止部分培训机构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学员责任、排除学员主要权利、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情况发生。

示范文本相关条款明确,培训机构应当向家长(学生)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重申线下机构不得一次性向家长(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同时还为家长(学生)申请提前退学提供了多种退费选择方案。

董圣足表示,这些约定将合同争议事后救济转向事先整体性合同协商制度,有效杜绝了以往培训合同存在的“霸王条款”。这次示范文本还明确,机构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而且培训机构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显然,这些条款将对机构夸大、虚假宣传形成有效制约,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此外,示范文本有关学员个人信息保护的约定条文,也与《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旨趣相吻合。

熊丙奇特别提到,示范性合同文本明确了培训退费条款。包括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多少时间或开班后多少时间前可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并列出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可约定的退费方式。这就把退费条款加以明晰,培训机构不能再浑水摸鱼,以事先约定不清晰为由拒绝学员监护人合理的退费诉求。同时,示范性合同也为学生家长提供了一份有用的选择培训机构、维权的指南,会让家长变得理性、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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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圣斗士星矢 极乐净土篇
  • 编辑:唐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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