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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死刑适用该如何回应

  【摘要】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新的自媒体时代,普通大众也可以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提供和分享他们自身的故事,可以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传递多元化的信息。自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因此得到很好的表达。转型时期,矛盾凸显,仇官、仇富、仇司法的思想非常严重,经常会借助新兴媒体来聚集影响,并最终影响司法审判。刑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特别是死刑适用,它涉及到人的生命,最容易与产生冲突。只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司法权威、积极面对,并主动公开司法审判,方能缓解的紧张冲突,与保持良性互动。

  ,我们无法给予它精确的定义,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世界;,我们无法给予它准确的量度,但它却时时刻刻在改变着我们的文明社会;,我们无法给予它合适的定位,但它却真真切切地影响着我们的法治进程。

  自媒体(We-Media)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特定的个人或者不特定的群体传递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区别于传统主流媒体,又称之为“个人媒体”,其代表有电子布告栏(BBS)、博客(Blog)、微博(Micro blog)、播客(Podcasting)、虚拟社区(SNS)等。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媒体走向了大众化,人手一个摄像头一个麦克风的人人主播的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自媒体时代,也是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时代,民众开始掌握话语主导权,开始在网络世界充分展现。那什么是呢?伯瑞斯(Lord Bryce)在《现代》(Modern Democracies)一书中指出“集合着各种矛盾的见解、幻想、信仰、偏见以及愿望,它具有迷惑、纷乱、无定规的特点,而且每一刻都不一样,在烦乱无序的意见中每一个问题都经过不断地澄清、提炼,而后展现出它的观点,或是整套的观念体系来。而这种观点或观念一旦被人信从而采取行动,就变成力量,这种东西就是。”自媒体时代,又有着什么样的特征呢?

  1、具有多样性。的主体是大多数社会成员,随着社会分工不同、贫富差距彰显、利益集团多元化等原因,人们被划为不同的阶层,分属于不同的群体,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这样不同的地位、阶层,价值观念、利益需求不一样,对于同一件事情会带来不同的观点,由此导致的多样化。同时自媒体时代表达的途径也是多样化的,通过不同途径表达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表述方式上都会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说自媒体时代具有多样性。

  2、具有影响性。民众所代表的正义相较于司法正义来说是自发的社会正义,因此其有合理性基础。对于涉及到官民冲突、权贵身份、社会民生、道德底线、公德困境及迷离疑难的刑事案件,更容易聚集,通过自媒体迅速传播、扩散,在自媒体的“蝴蝶效应”下很快就能形成一股影响力,影响人们的看法,甚至是法官的看法。当的影响力达到一定力道时,甚至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如药家鑫案、等。

  3、具有非理性。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不断凸显,贫富差距过大,民众仇官、仇富、仇司法的不正当心态一直存在。涉及到弱势群体的权利侵害、官员的贪腐、特权领域、重大刑事案件等,民众的关注度会迅速上涨。民众接触到的往往不是事实的全部,有时甚至是只言片语或者是别有用心的人断章取义展示的结果,但是民众就是愿意相信他们看到的就是事实,当与之相反的信息占据上风时,他们的态度又会发生一百八十度的转弯,这就是的非理性。的表达是建立在民众的生活环境、知识水平、社会背景之上的,而每一个个体又有着自身的生活环境及知识水平限制,所以他们作出的共识、意见、幻想、愿望以及行为倾向大相径庭,我们很难去界定谁对谁错,谁是谁非,这样一些情感聚集在一起,自然会有非理性的一面。

  4、具有聚集性。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媒体,因此很容易通过自媒体进行表达。像微博这样的自媒体,有社会化的信息接收群,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信息传播的时效性。而自媒体还有点对点传播的特点,这样容易造成信息的聚集、扩散和传播的双向运动,即一方面每一个关注者、转发者和评论者都会聚集信息,另一方面每一个转发者自身又成为信息的发射点和扩散源。依托自媒体表达,在涉及敏感话题时,能够在短时间内聚集。

  自媒体时代,互联网能够加速信息的传达,也能加快信息的创造,同时也容易汇聚力量,在这里能够方便迅捷地表达并聚集力量,从而帮助矫正一定的歪风邪气和不公不正,但是自媒体因其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特点,容易把事件放大、发酵,从而吸引更多的民众注意,最后可能造就事实越来越不清,民愤却越来越强,把带上不合理的道路。

  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方面的矛盾冲突尖锐,民众的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因此借助互联网表达的行动也不断增多。在涉及官民冲突、权贵身份、社会民生、道德底线、公德困境及迷离疑难的刑事案件中更易聚焦,更易喷涌,民众会展开浑身解数以期最终赢得胜利。在这些刑事案件中,民众关注的不是事实,也不是法律适用,而是官民之间能否得到公正判决、权贵身份是否有特权、社会民生是否会保障、道德底线是否能够保持、公序良俗是否保持良好、离奇案件是否公开透明等。当某个事件包含以上一个或者多个因素时,在互联网的传播中将吸引无数群众的关注,并层层转播与转载,持续发酵,该事件就可能发展成为引起民众关注的公众案件,其最终走向将受到影响,或喜或悲。

  对于死刑适用,民众经常以朴素的情感表达各自的看法,甚至形成一致的意见,对于激起民愤的案件,民众总是希望处于极刑——死刑立即执行,如“药家鑫案”;牵涉民情的案件,如“”、“孪生姐姐杀死精神病妹妹案”等,民众总是表达出万分的同情,并希望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刑罚。对于司法公正审判的促进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不恰当地影响了法律应有的公平公正。从如下几个民众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可以略见一二。

  “药家鑫案”一发生就受到了民众、媒体的广泛关注,它的整个诉讼过程,甚至是终审判决后,也在民众、媒体的高度关注中。具有高收视率的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具有影响力的《扬子晚报》、《华商报》等均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门户网站如搜狐、新浪、网易等均对此案予以关注,并且在新华网、凤凰网、腾讯网等主流媒体上都有详尽的报道。特别是自媒体时代下,如发帖、发微博、发博客等方式,迅速将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死者张妙是农民、弱势群体的信息传遍整个网络,街头巷尾都在议论纷纷,同时还把聚集了起来,很快就产生了一边倒的意见:认为药家鑫做出这样的事情是仗势欺人,应该要以命抵命。随后的跟帖更是猛料不断,不断有人以知情人身份爆料出药家鑫有深厚背景、家境富裕、家有多套房产等信息(其中不少都是网民捏造的),再次高涨:认为如果药家鑫不判死刑就说明司法没有公正,具有权贵身份的人享有特权,弱势群体受欺压。这些想法迅速在自媒体中体现,并快速传播,经过层层转播和转载,最终形成一股强大的压力。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是在这样强大的压力下做出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的判决。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出:要充分考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药家鑫有自首情节,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不错,依法应该从宽判决,从法理上讲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而有学者说是网络杀死了药家鑫,由此可见自媒体时代,的表达能够迅速对司法审判、对死刑适用,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2009年5月16日,村民李昌奎因琐事与邻村女子王某发生争吵,过程中李昌奎将王某裤子撕烂了,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某掐晕后实施,随后李用锄头将王敲打致死,并拖至内屋,惨案到此还没有结束,李将三岁懵懂无知的王某弟倒提摔死在铁门口,最后还用绳子将姐弟二人勒紧,然后逃离现场。这一案件被称为“5.16”血案,震惊了滇川两省交界的巧家、宁南、布拖、金阳等地区。李昌奎在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死者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恰值“药家鑫案”在云南高院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受害人家属打出“+两条人命=死缓?”的标语,在法院申诉,要求启动再审程序,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将这一情况发布到互联网上,在自媒体时代,这一事件触动了大众的神经,自媒体充分发挥自身特性,将信息快速扩散,同时积聚了大量民众的意见,各路媒体也纷纷跟进,也有各路专家站出来分析案情,在药家鑫尚且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李昌奎凭什么活着的思想引导下,民众一致要求判决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互联网上杀声如潮,从而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力量。7月13日,迫于的压力,云南省高院正式决定再审此案。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其故意杀人、一案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李昌奎的生死轮回,是与司法博弈的结果,可以说是最终取得了胜利,李昌奎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让我们见证了自媒体的力量,其聚集传达的作用不可忽视。

  宪法赋予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故而法院在审判时可以独立做出决定,不应屈从于或草根或精英的一人或一群体的意见,但从近阶段的司法实践事实来看,恰恰相反,当某些个案在自媒体上炒作起来演变成为“公案”后,各方利益集团意见百出,甚至是诋毁司法,在法治社会尚未成熟建立的转型关键期,法院不得不承受各方压力,包括党委政府、,最终作出一个符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折中处理结果。对于法治建设和公民法治精神培养来说,这不是一件好事,只会助长民众“”的行动,因为他们看到的是事情闹得越大,最终的结果越符合他们的要求。当前,刑事司法对的回应出现了两种局面,一是被动回应,当个案演变成“公案”时,为消除社会影响,刑事司法屈从于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被放在最后;二是主动回应,适应自媒体时代,主动开通微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给广大粉丝以透明、公正、公开的法院形象,有疑惑及时解答,有困难及时帮助,逐渐赢得尊重,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灌输法治思想,逐步巩固法治建设。这两种不同的选择,取得的效果不言而喻。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发生在2009年5月10日,当日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几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服务员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用水果刀将对方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第二日,巴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将邓玉娇刑事拘留。当消息在网上传开后,民众首先关注的是官员,认为他们有行为,被杀死活该,在自媒体中继续深入传播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声音开始声援邓玉娇的行为,甚至认为她是为民除害,不应该受到惩罚。该案件被标上了官员、服务员正当防卫等标签,在互联网上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传播到大街小巷,甚至是境外,经过不断的加工,民众越来越觉得死去的官员罪有应得,服务员邓玉娇是英雄,完全不应该受到处罚,这种想法不仅仅是在传播,还最终汇聚在一起,形成了强烈的——免邓玉娇死刑。

  在该事件演变成“邓玉娇事件”以前,司法机关没有任何应对的措施,一切在自然状态下发展,直到这件事情发展成为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时,司法机关才仓促应对,在应对的过程中,不断发现不足,受到网民们一再逼问至不敢发一言。最后在巨大的压力下,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邓玉娇用水果刀杀死一人,重伤一人,虽然有正当防卫的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刑罚,但是也不应该免除刑罚。由此可见在被动回应时,司法没有尽全力去维律的尊严,而是耗尽全力去应对,甚至通过迎合来缓解压力。

  截至 2013年4月23日,新浪微博中法院微博影响不凡,其中“豫法阳光”已经拥有232万粉丝,“公正肇庆”拥有56万粉丝,“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拥有17万粉丝,“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拥有13万粉丝,“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拥有10万粉丝。这些微博中的优秀代表者有着什么样的魅力,能够吸引如此众多的粉丝支持呢?法院微博将专业性和趣味性结合起来,讲述一些法律原则、理念背后的故事(如“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让人在新奇和愉悦中开拓视野;转发很多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声音,给人启迪,发人深省的;还有很多以案说法、法官提醒类的微博对社会生活进行专业和权威的解读,帮助公众了解身边的基本法律知识,避免常见的风险陷阱(如提醒市民喝酒可能带来的各类法律风险),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预防、处置矛盾纠纷的水平,可谓“传道授业解惑”,给粉丝以裨益。这一种适应自媒体时代的宣传方式,比起传统单一、被动、官腔、模式化的宣传,更能亲民、便民,同时还可以改变民众对法院的偏见,将程序的正当性、司法对权利的保护、司法的专业性和有限性等法律科学的一般观念宣传到位,并让民众逐步接受。在自媒体时代,刑事司法能够主动以民众接受的方式不断传播现代法治理念,用具体而微的案件解说法律规则,必将赢得全社会的支持,并将成为“意见领袖”,疏导,化解刑事司法与之间的冲突。

  在当下自媒体时代,一个微小的异动,就可能引发一场巨大的风暴(蝴蝶效应),往往一个细小的案件(涉及到司法),经过自媒体的传播与发酵,随即演变成轰动全国各界的社会热点事件。特别是当案件中包含官、富、权等元素,或者牵涉征地拆迁等民生问题时,特别容易一边倒,借助自媒体迅速放大影响,并把相关的事件一并牵出,从而形成声势浩大的队伍与政府与法院对抗。

  死刑适用问题尤需注意,一则它牵涉生死,二则它影响非常大,关注更甚。刑法第48条规定了两条关于死刑适用的重要界限:一是死与不死的界限,也即是否“罪行极其严重”;二是缓与不缓的界限,也即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至于何为“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法律并未明确说明。法官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只有通过法律解释来更好地理解并运用法条。而对于死刑适用,民众缺乏理性的法律思维,往往只从事件的表象出发,单纯从社会道德或个人感受上去评价,或要求立马杀之,或要求枪下留人,这样在死刑适用问题上,与法官就经常会产生分歧。而在自媒体时代,能够借助大众之手变得强大,从而给党委政府、法院、法官造成巨大的压力,甚至倾斜公平的法律天平。如果不能及时沟通,很可能造成危机。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如何保证的畅通与司法的独立,尤为重要,处理的好,刑事审判就能与良性互动,处理的不好,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就有可能受损。

  自媒体时代,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司法与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如下几点:①法治理念宣传不到位,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民众的朴素观念有别;②司法权威尚未树立,民众不信服司法;③信息公开不对等,对于案件的内容法官掌握的与民众掌握的不同;④场上力量不对等,法院在场上经常处于沉默状态,而民众在场上风生水起。如果能够很好地消除以上几点原因,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就不会总是与之对抗,司法的权威的也会得到维护,司法的独立也会得到更大力度的支持。对症下药,方能根除病灶。

  第一,做好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自媒体时代,充分利用自媒体,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自媒体,将法治理念灌输到全民。做好法治宣传一方面是要从宏观角度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治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加强法治宣传效果;另一方面是要从民众接受程度考虑,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自媒体方式传播法治正能量,与民众零距离交流。在死刑适用问题上,要充分宣传我国死刑政策,同时将程序的正当性、司法对权利的保护、司法的专业性和有限性等法科的一般观念灌输到位,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全民接受法治观念,这样民众才能更好地理解法院、法官的行为。

  第二,增强司法权威,公平正义深入人心。法院需要通过多方努力,不断增强司法权威,一是要加强法官自身能力与素质建设,二是要加强监督与廉政建设,三是要树立良好司法形象为人民服务。法官作为社会各种矛盾纷争的终局裁判者,不仅仅要做到法律理论知识充足,司法实践能力娴熟,还需要具备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公正严明的执法理念与辩证施治的办案技巧。同时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官方微博上,大力宣传突出司法权威的案例与人物,利用自媒体的力量,把法官公正执法的形象广为传播。经过点滴积累,司法的权威一定能够增强,司法的公平正义也会赢得民心,到时民众就不会因为不信任司法而产生冲突。

  第三,建立良好制度,合理进入司法。建立良好的制度,让通过适当途径进入司法领域,如保证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进入案件审判过程,组建一个人民陪审员库。人民陪审员在选择时要求结构多样化、非职业化,供随机抽选,以此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能够代表。在遇到疑难案件时考虑征询专家意见、民众意见以帮助法官们更好地厘清案件中潜在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可以考虑建立监控研判平台,适应自媒体时代信息快速传播的状态,以便快速获取,分析,然后恰当地考虑,从而做出符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判决。

  第四,做到主动公开,引导正确发展。在日常工作中,认线年下发的两个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若干规定》,确实做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项公开,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法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在自媒体时代,法院应该主动畅通渠道,打造平台,充分发挥自媒体的优势,借力打力,从而缩短与民众的距离,减少与民众的隔阂。开通官网、官方微博等平台,全面展示法院风貌与法治精神,及时回应民众疑惑,尽早消除误解与偏颇。同时还要注重“意见领袖”的培养,通过“意见领袖”传播正确思想,占领发生地,及时消除恶意攻击的情况,给民众以清晰透明、详尽真实的相关信息,换取民众的理解与支持。注重舆情预测与监控,及时有效掌握舆情动向,积极主动引导舆情健康向上发展。

  在一些死刑适用的案件中,之所以会对司法质疑、反对、汹涌与,是因为民众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在我国的死刑案件审判中,经常会存在一些不透明的情况,没有严格遵守程序规则,或者说没有认真说明论证规则,甚至出现上下级裁判不一的情况;在审判中出现错误时,没有运用专业技术性手段去处理,而是通过某种不合乎规则的方式加以规避,所以,即使在死刑适用案件的审判完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的情况下,因司法审判不透明,再加上普通民众法律知识的缺乏,媒体的不全面报道,仍然很容易造成民众对司法的误解与反对,然后在各种因素的助推下,民众只有通过一种激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情绪以达到影响判决的结果,在自媒体时代,这一点也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如果可以做到以上几点,特别是将死刑适用案件的焦点、可能引起不良舆情的信息依法公开,并对焦点、热点问题发表正面积极的观点,就不会倒向不良一面,与法院观点对峙的情况也将大大减少,自媒体时代的危机也能轻松应对,有关死刑适用的问题也会回归正常。

  “要牢牢守住人民法院工作的初心,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记在心里、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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