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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前所未有的全口径监管 -如何理解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

  随着2022年1月1日资管新规的正式生效,金融产品的整体监管框架已经塑形,我们可以预见,未来越来越多的金融监管政策,将围绕金融产品的配套行为 规范 而展开,进一步丰满框架。

  监管部门的全口径:除了金融领域的央妈、银保监、证监和外汇局四大天王之外,还加入了工信部、网信办、知识产权局,集齐金融+互联网监管的“七龙珠”;

  换个角度看,互联网平台,尤其是大型互联网平台,早就实现了几乎所有类型金融产品的销售,在“防止互联网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的监管基调下,这样的全口径金融监管,相信未来我们会看到更多。

  在金融营销办法中,“销售”的界定非常宽泛,除了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传统意义上的销售行为,还将特定的“售前”行为——“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测评”也涵盖在其中。

  根据金融营销办法的整体原则,互联网平台可以网络营销,不得网络销售,一进一退,互联网平台的经营阵地就被进一步压缩了。

  “销售页面是指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

  “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一退一进,在金融营销办法中,确立了网络营销的金融机构负责制,涵盖内容审核以及合作伙伴选择等等。金融机构需要尽快检视合作机构的协议约定,查漏补缺。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授权外,金融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第十四条 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相比于电商领域直播带货风起云涌,对于金融领域的新型网络渠道营销,要求持证上岗和行为可回溯,挺严格却也意料之中,毕竟去年才敲打过大V卖基金的嘛。

  在行文上,某些条文我们会感觉适配理财或保险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但是放入信贷业务场景进行理解会很生硬。例如:

  “第十七条 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测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

  这样的规定,助贷机构有苦难言,尤其是这两年存量过万亿的联合贷产品,多家金融机构联合放款,多份合同,如何做到依次跳转签约?如何平衡用户体验与合规风险?

  当然业内小伙伴自有另一套解释,只要调用银行电子签名并且合同存证在银行或者第三方就算满足合规要求,至于是不是在银行页面签署并非必要,毕竟在线下中也不是所有的合同必须要在银行网点签署,但是中介拿着银行的大印肯定属于脑洞大开,如此解释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

  首先,我们巩固一下持牌经营的三阶段变化“放贷需持牌→ 收费需持牌→ 获利需持牌”,网络营销服务可以是信息服务,但绝不能是金融服务。【参见大队长金融“”】换句话说,无论合同条款怎么设计,无论服务内容如何创新,监管拿着收费照妖镜一笔划,金融业务还是科技/信息业务也得乖乖现形。

  其次,任何与规模,基金份额挂钩的收费分润模式都需要重新构建了。事实上,几年前监管部门曾禁止网络营销平台收取基金销售尾随佣金、收取与保费规模挂钩的佣金。禁止助贷平台收费与规模挂钩,是统一标准的大势所趋,平台应该赚的是科技的钱或者信息的钱,而不是金融业务的分润。

  说一个功能上的注意事项,对货基份额利用T0垫资快赎用于消费支付,早年监管已经进行额度限制,去年以来,监管也在逐步整改支付页面嵌套消费信贷产品的问题。

  从监管趋势上,商家收银台页面嵌套XX分期、XX信用付的操作将成为历史,当然各类货币基金组成的XX宝也没法冲抵支付手段了。如果将支付手段展示平台理解为收银台,那么货基快赎支付或者信贷受托支付类产品XX分期、XX信用付能否前移一步到电商平台的购物车呢?金融营销办法还能管到购物车页面吗?向前一步,海阔天空?无论如何,没有购物车功能的X多多肯定不能接受这个合规逻辑。

  更为难的一个场景,信托、私募类产品的销售需要符合“特定对象”的要求,目前互联网平台的高端理财专区,通常要求用户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函;但新规不允许互联网平台开展消费者适当性测评了,那么以“高风险高收益”为特征的私募理财专栏如何筛选合格投资者,平台左右为难。

  网络营销的核心监管原则是金融产品的信息需要真实、准确、完整的展现给用户,同时牌照业务的红线不能碰。

  唯有这样,持牌机构的合规价值才能体现,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才能满足,买者才能自负,刚兑才能打破,金融市场得以理性。

  唯有这样,信贷风险适配的要求才能满足,不具还款能力的人群才能幸免于高利贷,金融市场得以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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