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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七部委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1月31日。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互联网成为了各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相关业务模式发生深刻变化。

  曾经火爆的P2P平台在互联网平台营销夸大收益率,规避风险提示,铺天盖地的营销广告不断在互联网主流媒体中渗透,使得一些不充分了解的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而一些互联网平台营销渠道却由于并没有相关法律而并未承担相关责任。

  而《办法》提出,金融机构需对网络营销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宣传行为,并保障客户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

  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此次《办法》提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名称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财富投资管理”“股权众筹”“”“资产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或者注册金融相关字样或内容的商标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市场上目前常用的 “XX金融”、“XX理财”、“XX财富”等网站名、APP名、小程序名、以及相关注册商标,或将因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而无法继续使用。

  《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问题,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

  在营销资质方面,《办法》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除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外,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同时,《办法》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提供网络营销。

  第七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对金融产品进行宣传推介,不得擅自变更营销宣传内容。

  同时,还规定了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备案或批复信息、产品期限、功能类型、利率收费、风险提示、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等关键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此外,在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时,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

  金融机构要做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同时,《办法》强调,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应当作为业务主体承担管理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约定履行受托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准入管理机制,对入驻金融机构从资质资格、业务合规、社会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

  之前的监管文件更多地从机构监管角度出发,而此次《办法》不仅从金融机构监管的角度出发,也规制金融机构的合作机构,要求其在合作中均需按照要求履行合规义务,否则可能被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其他机构和个人非法破解、截留、存储有关数据。”

  随着我国《数据安全法》的实施推进,金融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也再各细则中体现明确,而针对金融营销过程中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基础设施,数据安全理念相对金融机构较为薄弱.

  作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营销服务,未来将进一步明确相关技术安全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隐私数据得到保护。

  最后,我们思考一个问题,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意义在哪里?不要机械地记忆监管规则,更要深刻地把握监管原则。网络营销的核心监管原则是金融产品的信息需要真实、准确、完整的展现给用户,同时牌照业务的红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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