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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狮人际网络营销一窝点组织者被判刑

  2020年1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关于“天津天狮人际网络营销”活动组织者的刑事判决书。

  据裁判文书网上显示,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刘与科按照组织“大主任”李天昊(化名,另案处理)的要求,带领被告人林超、肖战云、薛朝学、任利兵、张超、高祥、左金花、张涛及田某、郭某(均另案处理)从江西宜春出发,次日到达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阳光丽景小区23幢605室,以此房屋为窝点从事名为“天津天狮人际网络营销”的活动。

  该类型组织通常从上至下设有“老总”、“大主任”、“主任”、“管家”、“老板”等层级,被告人刘与科被“大主任”李天昊任命为“主任”,负责管理该窝点,被告人刘与科任命被告人林超为“管家”,负责协助管理该窝点,其余被告人及田某、郭某系“老板”。

  该组织以介绍对象、介绍工作、共同旅游的名义将被害人骗至窝点,采取言语恐吓、威胁、体罚、控制通信、贴身看管等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以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

  1、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薛朝学及田某以介绍对象为名将王某骗至窝点,被告人刘与科安排被告人林超、肖战云、薛朝学、任利兵、张超、高祥、左金花、张涛及田某和郭某分工协作,限制王某人身自由,直至次月4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2、2019年2月23日,郭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华某骗至窝点,被告人刘与科安排被告人林超、肖战云、薛朝学、任利兵、张超、左金花、张涛及田某和郭某分工协作,限制华某人身自由。次月2日,华某向李天昊交纳2万元“买门钱”后得以离开。

  3、2019年3月3日,田某以共同旅游为名将杨某骗至窝点,被告人刘与科安排被告人林超、肖战云、薛朝学、任利兵、张超、左金花、张涛及田某分工协作,限制杨某人身自由,直至次月4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相关被告人处以六个月-一年零两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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