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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微信公众号涉嫌整形虚假宣传引纠纷

  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宣传整形手术成功案例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夸大个人成就和手术效果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如今,微信公众号成为人们获取和交流信息的重要平台,有越来越多的个人开设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文章向微信用户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然而,个人微信公众号绝非法外之地,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个人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引导整形手术的行政复议案件。

  钱某为了改善上眼睑组织缺失的凹陷及瘢痕粘连,多方求诊,通过网络查询到自称是“中国眼鼻修复整形知名专家”的韩某。

  韩某于2016年7月在微信平台申请开设了个人公众号“韩某眼鼻修复艺术”,此后,一直在该公众号中宣传介绍自己做过的一些手术案例,称“最小程度的损伤,对组织最大程度的爱护,我们力保每一台手术是最符合患者的且是健康的、自然的手术”。

  钱某经过对韩某公众号上发布的案例的长期观察,特别是涉及脂肪移植的案例,发现“效果很好、无一失败”,因此极大减轻了她担心手术造成损伤的顾虑。

  在韩某的公众号内,可见“术前咨询、预约门诊及手术在下方发送预约二字,收到图片后长按扫码添加微信号,与我的助理咨询并预约”等内容。

  2018年12月6日,钱某在韩某所供职的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下称诊所)进行了手术。但钱某手术后出现了各种问题及症状,认为整形手术没有达到事前宣传和承诺的效果。

  钱某表示,韩某在其公众号中发布的案例皆是患者术后形象和效果成功的范例,案例中文字描述涉嫌使用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语言诱导。在手术前,韩某和诊所也均未如实告知其手术风险和不良后果,还一直虚假承诺并夸大手术效果。

  2019年4月,钱某对韩某及其诊所进行举报投诉。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其中涉及医疗消费、虚假、夸大宣传及手术的投诉转交至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投诉后,于2019年6月先后到诊所进行了调查,并对韩某进行询问。经查,韩某的个人公众号在其供职于该诊所前两年就已经申请开设,并且主要介绍韩某本人做过的手术案例和一些医学文章。调查中,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未发现诊所存在虚假宣传情况。基于此,东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涉嫌虚假宣传一事与诊所无关,决定对诊所不予立案调查。

  钱某认为,韩某以个人微信公众号对外推广宣传自己的医疗整形,属于医疗广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也对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涉嫌违法宣传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8月19日对钱某作出答复,称经对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原创文章进行调查,其不属于医疗广告,通过对当事人取得证书等证据的查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假宣传,“最小程度损伤”等用语也不属于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所以决定予以销案。

  钱某不服该涉诉答复,于同年10月前往该市场监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韩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对其以往手术案例进行陈述,并发表个人简介,并非对所在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进行介绍,不属于医疗广告。同时,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韩某存在虚假宣传、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所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销案决定和涉诉答复并无不妥。因此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涉诉答复。于是,钱某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字及图片等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范畴,决定韩某是否进行了虚假宣传。一审过程中,原被告对此产生了争议。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制的是医疗机构的广告行为,医疗机构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才能通过媒介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发布,而韩某作为公民个人,其发布的文章和介绍内容不属于医疗广告。

  而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一审法院认为,此规定并不排除个人可以作为广告主发布广告。

  此外,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载明的内容,微信公众号系微信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包括信息发布功能在内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为相关用户提供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微信公众号是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自媒体平台,任何人均可关注或搜索浏览该公众号内容,且微信公众号内容可以通过微信消息或微信群转发、在朋友圈分享等方式,扩大传播范围,能够起到向微信用户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

  “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内容,主要以文字或图片形式介绍手术前后形象及效果对比,宣传其手术的治疗效果,特别是其个人公众号上留有长按扫码预约面诊&手术的二维码,及提供咨询及预约服务功能的设置,具有诱导浏览者购买服务的营销属性,以提高竞争力和公众的认可度。因此,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字及图片内容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活动,应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畴。”一审法院法官介绍说。

  此外,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五条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含有宣传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认为,韩某存在利用个人微信公众号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服务的内容,东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韩某发布的文章和介绍内容不属于医疗广告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此外,广告法第九条还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一审法院认为,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手术的治疗效果,多次使用“最小程度”“最大程度”“最符合”等广告术语,东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其不属于绝对化用语明显不当。

  一审法院还认为,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韩某所取得的中级职业医师证书及有关协会发布的聘书等资料都不足以判断韩某个人属于“中国眼鼻修复整形知名专家”范畴,所以,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宣传其为“中国眼鼻修复整形知名专家”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答复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东城区市场监管局针对钱某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任文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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