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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游走在法律边缘

  3个月前,电视剧《孤芳不自赏》制片方网络“水军”集体公开刷屏“讨薪”的趣闻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此事一出,仿佛被扯下,不但将国产剧在宣传营销中买“水军”刷分、刷流量、刷口碑的业内潜规则浮出水面,也让蛰伏多时的“水军”群体再次进入的视野。

  其实,不论是相关法律,还是近期国家网信办和工信部等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反复强调了“水军”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事实上,“水军”也是一个被法律“忽略”的群体,因为他们的行为处于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法律很难在他们被违约、被侵权时对其进行。

  从个人接单刷单到形成产业链条,“水军”群体的成长与国内互联网的进化相互交织,而今的自时代,他们则以更为隐晦的操作方式存在着。

  追根溯源,“水军”最早诞生于2005年前后,彼时,刚刚兴起的网络休闲平台开始出现一些“网络推手”。由于“网络推手”人气较高,其言论很容易网络,所以也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利益空间。于是,有人开始专门从事以网络写文、发帖来操控的工作,这就是国内最早的一批“水军”。

  随着网络的空前发展,到2009年左右,“水军”在全国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后来,“水军”开始自己开公司、开工作室,从业人数又不断增多。

  有人把“水军”戏称为“”,是指为了获取报酬从事发帖转帖等最底层工作的“基层水军”,他们每次发帖转帖一般以五毛钱左右的报酬为限。而从广义上来看,“水军”还应该包括组织“基层水军”开展活动的部分网络公关公司负责人及其雇用人员。

  跟许多别的工作相同,“水军”也是依附于网络时代的蓬勃发展而出现的,由于从业人数众多,又采取网贴等速度特别快的操作方式,致使其造成的影响非常巨大。据业内人士介绍,训练有素的“水军”可以使一件网络商品在短短几天内“刷单”销售数千件;也可以使一部精彩绝伦的电影在数天内口碑跌到谷底,或者使一部“烂片”口碑爆棚;还可以使一家百年企业的明星产品瞬间出现各类“问题”,或者使一家新生企业生产的产品成为“传统品牌”

  市曾有一份统计数据显示,50%以上的网络发帖都出自网络公关。“水军”的出现对网络信息产生了极大影响,那些不真实的信息屏蔽了对真实信息的获取和判断。

  “水军”的基本特征包括几个方面:受雇于人、获取报酬、有规模地造势。“水军”有专职和兼职之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报酬。

  2008年,微博开始出现,到了2012年前后,微博时代达到了鼎盛,这是“水军”的鼎盛时期。在微博时代,“水军”逐步从散兵游勇演化为集“推手”、“”、“删帖”、“刷粉丝”等业务于一身的新型“水军”。

  在微博时代,“水军”行业形成了完整的行业链条,各司其职,各享利润。起初,微博只需邮箱就可注册,“水军”大量用邮箱注册微博账号后,通过关注账号并留言来达到“刷粉”目的。

  微博时代的信息特别便捷,博主发布相关内容,粉丝通过转发就能完成二次,如果有大量人转发,该博主就可形成中心化,取得“一传十、十传百”的惊人效果。“水军”的存在,使得这种转发变得更加容易,因此,“水军”也成了微博“大V”们竞相争夺的资源。

  不过,凡事都有兴衰。随着网络监管的加强,微博开始要求实名认证,“水军”的生长才得到遏制。一直到微信的出现,“水军”蛰伏了一段时间,因为微信是半闭合的社交平台,“水军”难以渗透,所以微信的初始时代,“水军”并无大展的舞台。

  但2014年,微信朋友圈和号初期,终于为“水军”提供了一道口子。微信自文章下方出现了一个显示阅读量的数字,阅读量反映的是文章和公号的影响力。朋友圈及号的,让“水军”看到了新的“商机”,他们一拥而入,为需要加粉的号提供阅读量增加、点赞等服务。通过“水军”运作,一篇商业营销的广告、软文或其他类型的文章,可以达到10万+的阅读量,或者为号加粉几万、十几万人。

  一名曾从事微博刷粉业务、如今任职于一家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部分微信号里的“粉丝”,是所谓的“僵尸粉”,即由“水军”创建的,根本没有活跃度的账号,甚至有些并不是人手动注册的账号,而是“水军”利用软件批量注册的账号,主要是为了给号“刷粉”。

  据国内的咨询机构统计,从2014年至2016年,短短三年内,微信号刷量市场规模从215亿元升到378亿元,80.6%的营运类号有过刷量行为。数据显示,某些有过刷粉行为的知名号,其平均数据线%,泡沫很大。

  微信也采取了用真实手机号注册等各种行为对“水军”进行常态性打击,但效果并不理想,新的方案刚施行,不久就会被破解或者有新的应对措施。在应对水军这条上,互联网界几乎所有公司都束手无策。

  “任何一种产业的发展,都会伴随其他衍生产业。这种产业或好或坏,都是有可能的。依附于互联网经济的水军产业也不例外,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目前看来,水军给人的印象就是游离于法律边界的灰色产业,上不了正式台面。”接受采访时,中国大学教授许身健告诉记者。

  “水军”引导的作用算是其主要的功能之一。任何人都有从众心理,所谓三人成虎,一个产品、一件事,同时有一万人说好,不了解的人就会认为确实是好。“水军”的存在,为许多商家提供了这基础的一万人,有了基础的一万人,就会吸引十万个说好的人。

  业内人士表示,“水军”真正有组织性、有计划性地参与商业活动的策划,主要还在于影视娱乐行业。每当有新的影视作品上映,网络公关公司往往应制片方的要求,招募“水军”进行造势,发帖赞美,以提升人气。同时,一些网络公关公司敏锐地发现,恶意、对手比正面宣传自己更加有效,所以在网络上大规模的对手也成为“水军”的主营业务之一。

  除了受人委托进行宣传以外,网络公关公司也会主动出击,例如找“水军”对新上映的电影刷恶评,然后制片方自然会来提出“帮助”的要求。

  2012年上映的电影《王的盛宴》在刚上映时曾遭到“水军”的恶评,口碑急剧下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制片方也雇用了“水军”,来拉高其在各大电影评论网上的评分。

  “背后有水军先了影片,拉低了影片的评分,无奈之下我们才会雇水军拉高评分。”接受采访时,《王的盛宴》制片方工作人员解释。

  在电影界,票房似乎已成为判定电影成败的唯一指标,不论是见面会宣传,还是绯闻炒作,都是在努力冲击高票房。在这种扭曲的电影营销生态中,雇用“水军”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水军”有利可图,自然趋之若鹜。

  除了电影行业,“水军”也把触角伸到了网购平台上。网购时,人们通常更愿意去选择那些销量大、好评多的网店的商品,但事实上这些销量和好评其实有很大的水分。各大电商平台上,有一批所谓的“刷单军团”,即“水军”团队,他们的“工作”就是收取佣金,帮网店刷出海量的“好评”和销量。

  “首领天团”是一个专门从事网店刷单业务的团队,他们在网上发布“在家办公,月入万元”的信息来吸引兼职者,通过QQ群平台进行联系,整个团队组织严密、等级分明,有专人负责培训新手,也有专人负责下达刷单指令。

  记者了解到,要想进入“首领天团”,首先要交500元入会费,之后会被拉进一个QQ群里进行培训,培训老师会给新来者讲述如何使用网上支付工具,以及正确的浏览、“刷单”、购物的方式。最后,还会给留作业,来考察培训效果。经过培训后的人将成为“首领天团”正式会员,他们会被拉入“作战任务群”,在这个群中,每隔数分钟,管理员就会发布相应任务,会员则根据指令去刷单。

  “网店销量靠前才能让自己的搜索排名靠前,搜索排名靠前反过来又能为网店带来更多销量。”某淘宝店主戏称,“十个淘宝九个刷”,网店店主就像是“囚犯”,只有刷单才能带给他们一线生机。

  “针对这种现象,网络购物平台也进行过多次打击。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马云也曾表示打假不会手软,然而这些措施好像都没什么用。”该淘宝店主说道。她认为,打击“刷单”的手段挺多,但是起效果的却并不多,“所有的物流和单子全是真的,你怎么确认他是刷单呢?”

  “深入商业活动,可以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这是水军的主要目的。”许身健说道,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等现象保持蓬勃发展的趋势,是因为背后有着巨大的需求。利用网络资源的廉价来获取巨大的商业回报,包括网购平台刷单以及电影领域刷口碑,背后都存在令人难以放弃的经济利益。

  有专业公司做过一项网络调查,在所有“水军”事件中,企业或者明星等具备鲜明商业目的的委托事件占到了“水军”工作量的70%左右,这说明“水军”的主要特征就是商业属性。无论其如何包装,外衣多么华丽,其趋利的本质不会改变。比如“3Q大战”、“圣元早熟门”等商业竞争事件中频繁出现的“水军”身影,足以证明其属性。

  “水军依靠互联网而起,其发展形态也会因互联网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变化,但是其本质并没有大的改动,还是以获利为主,为了达成顾客要求,利用网络工具进行大规模的或者不切实际的夸大宣传。”都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振宁分析道。

  “另外,水军演变到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相比原来没有组织、没有纪律、比较松散的队伍而言,现在水军的组织架构有了很大的变化。”刘振宁认为,原来“水军”都是由松散的个体组成的,如果有任务就临时召集起来,现在的“水军”也有这种方式,但是一种更加专业化、团队化的“水军”团体正在兴起。

  记者调查发现,为了更好地掩饰自己的身份,“水军”会成立正规的公司,然后以网络推广的名义承揽一些所谓的“业务”。有迹可循的是,在这类组织严密的公司里,工作人员只负责策划推广方案,而实际工作的仍然是大量招募来的“水军”。

  “公司并不会直接聘用发帖、转帖等网络人员,这样成本上并不合算。而是由专人与他们对接,有业务时才召集起来。”一位在市朝阳区某文化公司工作两年的刘姓员工说道。他所在的公司成立前就是一个以承包发网帖业务为主的“水军”团队,后来随着“业务”越做越大,在人手以及管理上越来越难以应付,经过深思熟虑后,团队负责人拍板决定成立一家公司,让业务“正规化”。

  “无论水军的组织形式怎么变化,其逐利的本质并没有改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经济已经逐步成为社会的主体经济,水军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个大蛋糕,他们目前主要的牟利方式就是切入商业纠纷中,利用自己的特长获取高额报酬。水军的这种逐利性也更容易被不良商家利用。”师范大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分析道。

  刘德良认为,“水军”逐利无可厚非,但一些行为容易涉及违法犯罪,这是“水军”备受争议的原因。比如,“水军”在网上发表大量不实言论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与声誉,或者为自己的产品做虚假宣传,依靠短期内大量网络“水军”的参与,容易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为雇主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这种非正当的竞争行为有违市场原则与经济秩序,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也会《刑法》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或者虚假广告罪。另外,“水军”入行门槛低,参与人员较为缺乏法律意识,在受雇过程中容易侵害他人人身,包括名誉权、隐私权、权等。

  “毋庸置疑,互联网是而的,一定程度上为普通百姓发声提供了一个平台,这是传统的方式无法实现的目标。”许身健认为,“水军”是网络时代伴随着新发展与运营而产生的一个主体,它是舒缓现实社会负面情绪的一个出口。但随着“水军”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水军”违法牟利的事情层出不穷,严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南昌大学院副教授周光清认为,“水军”的社会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在不少场合,“水军”不仅制造热点,还直接对他人的财产、名誉等造成现实侵害,如近年出现的“蒙牛商业案”、“教师充当水军合成艳照县领导案”等,充分印证了“水军”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刘德良认为,“水军”的目的就是实施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或者对方的商业声誉,使己方处于优势地位。但“水军”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其本质实际上就是网络下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受雇于某一方。就像雇凶一样,“水军”如果侵权,不仅要追究“水军”的责任,还要追究雇用者的责任。

  “比如淘宝店主雇用水军刷单或者提高好评数量的行为,就是通过制造大量的虚假数据,来、消费者,使消费者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店主也就肯定涉嫌虚假宣传,而水军是这种虚假宣传的实施者,也难逃干系。”刘德良解释说。

  刘德良表示,淘宝刷单刷好评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的商业准则,涉嫌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虚假信息的者,类似于虚假宣传的“水军”,也要根据其行为严重性进行消除影响、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判决了全国首例组织刷单炒信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汉宇通过创建刷单炒信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吸纳淘宝卖家成为付费会员,以此牟利数十万元,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另外,2016年年底,江苏南京也曾二审判决了“全国首例恶意刷信誉案”,两名被告人董某、谢某利用淘宝网站的监管规则,恶意给竞争对手的网店“免费”刷单,造成竞争对手被淘宝降权,被判生产经营罪成立。

  “除此之外,如果水军受他人雇用,对于企业的声誉和产品进行毫无根据的恶评、,并且规模性地向播,那么雇用者和水军就涉嫌商业。”许身健说道。商业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及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意的、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从此前发生的一些水军事件看来,其基本符合商业行为。”许身健说,如果认定为商业,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来要求权益。

  “除了商业外,还涉及侵权责任,经营者雇用水军实施的、、的行为可以以侵权论。”刘德良补充道,“那就根据《侵权责任法》予以处置。”

  刘德良认为,“水军”的违法行为虽然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但是其本质属性并无改变,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其仍然适用。许身健表示,不管是网络还是现实,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总是存在的,随着建设的进步以及人民群众素质的不断提高,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可能会减少,但很难绝迹,想要彻底清除“水军”的不利影响,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采访中,许多“水军”也表示,随着发展,他们也在积极谋求转型,“水军”的鼎盛时代已经过去。“但事无绝对,水军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真的消失,但同时也会出现另外一种新型的群体,其所造成的影响或许会远超水军。”许身健推测。

  当然,“水军”行业并非只有“水军”违法犯罪的情形,也有“水军”遭受侵害的情况。此前,电视剧《孤芳不自赏》制片方“水军”“讨薪”一事,就折射出“水军”特殊工作性质的高风险性。

  采访中,部分专家认为,按照常识来说,讨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只要双方发生了真实的劳务行为,并且是的。

  刘德良认为,影视公司为了提高影片的知名度和口碑找人代为宣传,这本身并没有错,影视公司和公关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也不可能将违法内容落实到合同上,所以仅就网络公关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言,并不违法。

  问题关键在于代为宣传电影的公关公司采取何种形式宣传电影,如果只是正面宣传,并且无虚假信息及竞争方的行为,那么这种劳动关系就受到法律的,发生了纠纷后,可以诉诸法律,自身权益。而如果代为宣传的一方雇用“水军”,通过不当行为进行虚假宣传或行为,那就涉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发生了法律纠纷,法院也会就事实部分作出认定,对于不当行为进行责任划分。法院一般会在考察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下,谨慎审查合同中各项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也要区分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刘德良说,“按照《合同法》第56条的,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酌定无效部分的服务单价,予以扣除。”

  “水军讨薪问题也并非不能走法律途径,双方可就的条款予以诉讼,自身权益。”刘振宁也认为,“水军”的“讨薪”行为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要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网络公关合同效力的新问题,在审理这些网络技术合同、雇佣合同案件时,对网络公关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把握法律原则灵活处理,也就是考虑到法律对于和名誉权等的平衡的问题,并不要一票否决。”许身健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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