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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从2017年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各区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下辖旗县为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

  据介绍,一类地区为新城区、包头市昆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6元/小时。二类地区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包头市固阳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包头市土右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6元/小时。三类地区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小时。四类地区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另行支付。(记者:李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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